事實經過:
收到法院民事的信件 要求 "文到十日內" 回復
表態要不要優先承購
不然視同放棄權利
這一信件有很多人收到,不只我們 收到的時候也不是同一天,總是有人不在
問題:
1.文到十日內 指的是 法院發文日期還是 收到掛號信的日期?
2.星期假日要扣掉嗎? 若第九日或第十日是星期六 星期日法院
沒開該怎麼辨?
3.假設法是12月17日發文
而今天12月19日中午收到掛號信為例, 文到十日內指的是
要在幾號前回給法院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