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自2014年4月30日在某公司任職,在2014年8月18日被開除,薪水與勞保退保算到
2014年8月23日,也有拿到資遣費4500元和非自願離職,本人工作薪水為28000
扣勞健保後實領27262元,上班時間為周休二日見紅放。
目前已領到22229和之後打電話反映後會計發現少給我三天補給我的2710,也就是24939元
計算應該是28000/31*20-轉帳手續費30+資遣費4500-勞保306+3天薪水2710=24939
問題:
本人後來知道工作滿三個月,預告工資應該要發10天,少給我5天,也就是薪水應該算到
2014年8月28日才對,打電話給原公司,公司反映是給這樣已經算很多了,不願再多付,
還提到公司算法是本薪25000+全勤3000才有28000,但面試時並沒提到此種算法,也沒
拿過薪資單,老闆表示上述公式沒用25000去算就已經不錯了,不願再多付,要我徹調解
委員會。
目前我已申請勞資調解,到時候打算跟他要求那5天預告工資903*5=4515元,想知道這樣有無
機會成功?
今天因為查到如果超過30天申訴得話,好像權益就會小很多,所以有些沒信心
希望有法律相關之經驗朋友能給我些建議。
證據方面
目前手邊只有最後一天上班的打卡拍照,匯款存摺影本,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