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情侶間的金錢往來問題

作者: Alq3 (hmmm)   2014-11-21 09:40:29
事實經過:
朋友是位單親媽媽,
前一陣子跟一個她認識許久的朋友交往,
男方知道她的情況,
在追求時也一直熱切得說希望照顧她與小孩
也曾給與她金錢方面的支援。
當然,也誇下海口說這一切都只是想照顧她們,
若未來無法在一起,他沒有討回一切的意思。
後來朋友無意間得知男方其實長期以來都有上網找一夜情的習慣,
找尋的對象從單身女子到有婚姻的人妻都有,
朋友十分驚恐,又怕戳破對方會腦羞,
所以最後便以兩人不適合為由而提出分手。
初分手之際男方還很大氣,
後不久後便通知女方反還所有的金錢,
並宣稱這一切都是借貸關係;
同時也在公司宣傳女方與他借錢,
以及散佈其它傷害女方的流言。
期間也接到自稱是男方委任律師的電話,
問說是否願意出來談。
(但後來說要談對方又不回應...)
女方後來直接跟男方談判,
最後兩人達成共識,表示不再以這些事情興訟。
(未簽和解書,但已保留對話記錄)
近期女方還是接到民事庭通知書了,
男方以民事訴訟法405條提出返還借款的要求。
但通知書上的報到地點是調解室,理由亦為調解。
問題:
想請教版上諸位大師
1. 向這種情侶間的金錢往來,有匯款記錄,
但完全沒有書面或口頭上的承諾證實為借貸;
甚至曾允諾為照顧毋須返還的狀況,
依然能在分手後討回嗎?
(兩人有交往的事實,該發生的關係也都發生了)
2. 通知書上陳述的理由,
男方表示女方隱瞞她有婚姻關係已經小孩的事實;
但事實上是男方一開始追求時女方就告知有小孩,
且女方無任何婚姻關係。
這樣在法律上男方站得住腳嗎?
是否已經涉及了偽證?
(不知道民法是否有偽證)
3. 通知書上的理由寫調解,
是說男方尚未提出民事告訴嗎?
4. 之前雙方以達成協議,
對於男方的放話,女方不會提出妨礙名譽的告訴;
而男方也不在日常生活或法律上糾纏,
雙方接放棄以過去的事情再度興訟。
雖然沒有簽署和解書,但有保留協商的對話記錄,
這樣可證明兩人已和解,男方不應再提告嗎?
希望諸位大師能夠提供一些看法,
感激不盡QQ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