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人身安全之威脅的問題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4-11-01 19:48:41
※ 引述《spermwarm (健康)》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男性(M)因為追求女性友人(F)不成 蓄意打"不知名電話"掃擾女性友人
: M 有時亦會跟蹤 F 到 F 的住宿
: M 因為和 F 同處於一個工作環境 所以碰見的機率頗高
: M 有時亦會以惡作劇的方式 驚嚇 F
: F 極度恐荒
: 問題:
: 1.就法律而言 妨礙自由的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因為男性經常是對方接通後 就掛電話 造成"鬼來電"驚嚇感
: 但是不知道 沒有"說話" 構不構成這條罪
: 2.如果不構成這條罪 這樣的恐嚇 法律上就無法可以制約嗎?
: 3.如果真的法律上沒有辦法 那還有沒有那些方法可以制約 M 的恐嚇行為?
: 女性友人很惶恐 還望各位大大解惑~~感恩感恩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跟蹤的部分 可以看這一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可以再參考釋字689 雖然主要是講新聞記者採訪跟追 但也對這條有不少看法
電話騷擾的話 設黑名單或是換個號碼
真的要告的話 可以依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 另外 已經被騷擾到受不了
還可以依184 195 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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