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法通姦罪之追訴期與離婚後之權利為何?

作者: Ryan908 (Ryan)   2014-10-07 21:28:35
事實經過:
這個問題應該也適用 "婚姻".
因友人之妻未離婚前曾有外遇, 目前已離婚半年左右, 期間並無任何提告動作.
日前友人因見到前妻當時之外遇對象,
因故發生肢體衝突, 雙方皆受外表輕傷,
友人除想提告傷害罪外, 想再提告前妻外遇對象通姦罪.
經查刑法 (103/06/18修訂)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再查詢本板案例, 以前的刑法似有 "通姦罪六個月追訴期",
但最新刑法似已刪除該條文之有效期限.
再依刑法第11章-時效
第80條第四項: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問題:
1. 以通姦罪而言, 其法定追訴期是否已改為五年?
2. 刑法是否用刑期長短來統一訂定追訴期? 而不以法條輕重訂定之?
3. 因已離婚目前已無關係人之身份, 是否能再主張權利?
(前妻及外遇對象之通姦罪? (求償))
有爬文, (#1Fvdgjpp)
有板友稱 "婚姻關係存續中才有告訴權",
但亦有板友稱 "離婚後也可以提自訴(通姦罪),但著眼點要放在證據"
及 "刑事通姦罪有時效問題,要依據個案情形討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lawyer (alawyer)   0000-00-00 00:00:00
建議找律師協助。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0000-00-00 00:00:00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都是6個月,請參刑事訴訟法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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