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弟今年上台北研究所,
原已簽半年合約(7月到12月)已付3萬的租金加上保證金一個月,
但因為新竹有研究所入學通知,遂想跟房東退組,但房東以契約上第七條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決無異議]
硬扣租金,我已在網路上查過,其實與法令相抵: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成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無效,
所以我跟房東說,起碼得要回3個月的租金(10月 11月 12月),
但房東賴皮說先退保證金,然後等到找到下個房客才能肯給一個月租金,
他說他手頭沒錢,全都拿去繳水電費,
我聽到這邊覺得這個房東根本就無誠信可言! 所以想做存證信函的動作
並討回屬於我弟的利益,
請問大大們:
問題:
1.我是否能討回3個月房租,另外加上保證金?
或只有三個月房租?
2.我是否該立即寄發存證信函給房東?
證明此刻要求提前解決合約,因為我怕房東賴皮
3.房東一直推拖,所以我要硬一點直接採取法律途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