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信件騷擾的判決先例

作者: peanuts8566 (Rycbar1.2.3! )   2014-12-20 13:02:29
你是不是搞錯申訴對象阿?
看板等級都是在組務版申訴
你要申訴版主是到"小組板PO文"申訴板主,不是"私信"給群主長或是小組長申訴
(註:群組長層級受理的是申訴小組長)
另外,我了解的部份是小組長&群組長沒在收私人信件申訴的,都是PO文申訴。
所以,請先確認自己是否搞錯規定,而不是用個人猜測隨意套罪名給別人唷!
※ 引述《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之銘言:
: 我倒是有另一個問題要講。
: 群組長可以故意不收申訴者的信件、故意水桶申訴者來封殺申訴者的正當權益嗎?
: 群組長可以故意放任群組底下的版主惡意洩漏使用者個資嗎?
: 我就點名了,這個群組長就是GeminiMan。
: 當我申訴Insurance版主Leepofeng惡意縱容他的狐群狗黨MrE洩漏我的個人資料
: 『超過一年』,所屬群組的群組長GeminiMan不僅不處理,
: 還故意把我設成他的信件黑名單,
: 請問這種狀況,你們站方是打算怎樣處置?
: 管理階層惡意洩漏使用者個資這麼久,站方要不要處分他們?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使用者們好:
: :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訴案,
: : 案件的爭點在於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的判決先例:
: :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
: : 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
: : 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 : 簡單的說,
: : 只要使用者對寄信者表明不願繼續溝通,
: : 寄信者又繼續寄發信件者,
: : 視為信件騷擾處分。
: : 此判決先例已有八年歷史,
: : 恐有檢討必要。
: : 是否應予揚棄,
: : 改由法務實體審查,
: : 信件騷擾違規仍須實體審查是否符合"騷擾"之要件,
: : 「騷擾成立」為優先考量,內容只要達成騷擾使符合本條,
: : 若內容未達到明顯騷擾之程度,再由數量來作為另一個判斷依據。
: : 站規之適用與解釋,
: : 必須考量對板主管理是否有不良影響,
: : 以及對使用者的通信是否有不當限制。
: : 於此,
: : 希望使用者們可以給我們意見。
: :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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