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信件騷擾的判決先例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12-15 20:29:15
是否受到「騷擾」,是程度問題,你覺得有,我覺得沒有
,就好像對女孩子講黃色笑話一樣,有人覺得好笑,有人
卻覺得被騷擾。
所以,這該由誰定義?當事人?對方?法務站長?
個人認為應該在當事人是否有明白告知對方。
一、先明示,後檢舉。
當事人若然已先明白表示拒絕與對方通信、對話、對談,
對方仍堅持繼續與當事人通信、對話、對談,那應以「當
事人」的意見為主,那怕只是一行、一句、一字,若當事
人檢舉,則騷擾成立。
因為是否受到騷擾,應以「當事人的感受」為主,既然當
事人已明白拒絕,對方總不能自己認為這還不夠騷擾,可
以繼續來吧?
二、先檢舉,無明示。
當事人若無事先明白表示拒絕與對方通信、對話、對談,
就逕行檢舉,則對方並不知道當事人覺得被騷擾了,沒有
明知故犯,這時候,是否已達騷擾的程度,可由「法務站
長」來判決。
因為這還可避免有人寄封信、丟個水球,就被人莫名其妙
告騷擾。
結論:
1.是否受到騷擾,先尊重當事人的感受。
2.當事人是否覺得受到騷擾,應先告知對方,對方不聽,
再檢舉。
3.當事人若無事先告知對方自己的感受,就逕行檢舉,則
是否達到騷擾的程度,由法務站長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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