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信件騷擾的判決先例

作者: shangyu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   2014-12-03 14:50:02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使用者們好:
: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訴案,
: 案件的爭點在於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的判決先例:
: 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
: 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
: 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當另一方表明不再通信,對話,及對談,通常來說常常起因為之前的溝通毫
無共識。這時候,不依賴其他的申訴管道,而持續寫信給另一方,的確可能
造成騷擾的行為。這部份小弟認為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有些騷擾行為是從看版的爭論造成的。這時候,假使版主,小組長,
群組長,甚至站長因為處理延宕而放任其騷擾行為,而單純處理水球及信件
上的要件,這並不是公允的事情。
在這個情況之下,當一方要求不再溝通,而另一方再度依賴水球或者信件,
的確滿足騷擾要件。但是不在乎內容,只是處理水球或者信件,而放任看版
上的騷擾,這是造成「不公允」的要件。
這個情況下的處理,應該兩方的問題都得處理。信件與水球的騷擾不能因為
看版的爭論的理由而不需承擔責任,但是看版造成的騷擾也必需同時處理,
才能夠符合公平原則。
目前,站方把這個問題分開處理,才是造成矛盾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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