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想] 中華民國憲法改良芻議(二)

作者: Kovainen (卡瓦寧)   2013-03-16 19:20:23
說明:
1.立法委員集會改由總統召集,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可自行開臨時會集會。
2.立法委員四年改選一次,與當屆總統任期相同,總統就職時立法委員同時就職,總
統卸任立法委員同時任期結束。
3.立法委員由各選區議會、職業工會、婦女團體、僑居國外國民推舉候選人,再交由
國民大會選舉產生。
4.人民可以經由聯署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罷免自己選舉區的立法委員,通過聯署門
檻及選區選民過半同意通過後,被罷免的立法委員立刻解職,國民大會不能拒絕。
5.對國民大會罷免立法委員的決議不認同時,選舉區選舉人可以舉辦聯署投票,通過連
署門檻及有效票不同意罷免數過半時,可以要求國民大會撤回原罷免決議,原本的罷
免決議無效,已被罷免的立法委員復職至任期結束,國民大會不能拒絕。
6.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送至總統及關係院,不限只有行政院。
7.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可以被邀請到立法院諮詢立法相關事項。
8.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後才可以任命。
9.取消考試院養老權,且除了考試權外,其他職權限於公務人員。
10.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後才可以任命。
以下為可以考慮修改的目前憲法條文:
第六十二條改成: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第六十四條改成:立法院立法委員由各選舉區之議會、職業工會、婦女團體、華僑團體推
舉出被選舉人,其被選舉人不得為國民大會代表,並提交於國民大會選舉之:
(以下關於選舉區的地方省略)
立法委員之被選舉人產生與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
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條改成:立法委員每四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三個
月內完成之,並與次屆總統同時就任。
每屆立法委員之任期至當屆總統任滿為止。
人民得透過舉辦連署投票的方式,決議是否罷免該選舉區選出之立法委員,經該選舉區選
舉人有效票同意罷免數過半時,當事人應立刻解職,國民大會不得拒絕,不受本憲法第二
十七條第二款之限制,其行使辦法,以法律定之。
對原國民大會罷免立法委員之決議,經該選舉區選舉人有效票不同意罷免數過半時,得移
請國民大會撤回原罷免決議,原已被罷免之立法委員得復職至原任期結束,國民大會不得
拒絕,不受本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限制,其行使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七條改成: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諮詢立法相關
事項。
第六十八條改成: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由總統召集之,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
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六十九條改成: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召集。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七十二條改成: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關係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之。關於行政院之法律案,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改成: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
務員之懲戒,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第七十九條改成: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
任命之。
第八十三條改成: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任用、銓敘、考績、
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等事項,對國民大會負其責任。
第八十四條改成: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
會同意任命之。
其餘請見「中華民國憲法改良芻議(三)」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3-03-16 20:08:00
請問這是自己的創作,或轉載他人的文章?
作者: Kovainen (卡瓦寧)   2013-03-16 21:09:00
百分之百自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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