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作者: hh47 (百事可樂)   2017-11-07 02:24:07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從(適格)引證甲與本案直接做新穎性比對後判斷;
: : 不是必須參考文件乙(或甚至結合文件乙)來判斷是不是直接且無歧異
: : 得知或上下位關係或置換等等...
: : 擬制喪失新穎性只需要用單一引證甲。用甲直接比對及判斷,而不是借助
: : 輔助文件乙。
: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先前技術甲所揭示的東西實際上與系爭請求項有差異
: 要怎麼使用先前技術甲?
差異要看是怎樣的差異。頂多頂多,甲就不夠充分來當引證。
: 必須要說明先前技術甲中的特徵E可以被置換為D
: 當審查委員要說可以置換的時候可不能空口說白話
理由同上
: 總是得要準備好證據來等別人質疑時可以拿出來證明
: 換句話說仍然必須要有一個文件乙
: 它可以是教科書、字典、任何公開文件
何不直接告訴我審查基準哪個地方寫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當有比對上的差異時,審委
需額外搭配附上類似文件乙的輔助?
或是哪個國家的基準這樣寫? 還是哪個國家的審委是這樣發審查意見的?
: 為什麼這麼說呢?
: 以往的進步性審查,委員也常常指出雖然引證XXX與YYY未揭示OOO技術特徵
: 然而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OOXX
: 這是非常為人詬病的地方,而後來審查基準明確指出
: 惟若該技術係一般知識(參照本章3.2.1「該發明所
: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時,得無須檢附
: 引證文件,但應於審查意見通知及核駁審定書中充
: 分敘明理由。
這裡用"得"、"應",該二字都不是"逕"的意思。
: 並請參酌下列判決:
: 104行專訴46
: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主文:
: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被告就編號第099122027 號「具消壓孔之風扇底座」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應依本判決之法
: 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 得心證之理由
: (四)、3
: …另被告雖稱風扇或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可輕
: 易知悉孔洞在受壓時會向縫隙縮小之效果,惟被告
: 上述推論係依據系爭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所得,並
: 未說明具消壓作用之孔洞可視為通常知識之具體理
: 由或證明,其未盡舉證責任,實難採信。
: 後來近幾年越來越多審查委員在有差異的地方如果要說通常知識的時候
: 真的會去說教科書、工具書有記載
: 而當事務所在答辯中提出質疑時,也真的會拿出證據
: 換句話說,你要說某物是通常知識,始終要準備好證據備用~"~
上面判決不是在講擬制喪失新穎性。 不要用進步性的例子。進步性的落差本來就很大。
你何不告訴我哪個判例是審委用擬制喪失新穎性硬要核駁,審委沒額外搭配附上類似
文件乙,而被法院打臉? 案號?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7 02:40:00
擬制喪失新穎性的第四種態樣是「根據通常知識可置換」難道不用論述理由或依據?照您這樣說來「審查委員說可以置換就是可以置換?」當然不是這樣啊
作者: hh47 (百事可樂)   2017-11-07 03:02:00
會不會遇到很主觀的審委?會。所以專利系統提供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救濟方式。而不是一次就定生死。你可以堅持"審查委員必須找到甲+乙來提出擬制喪失新穎性"只是我猜會這樣做的審委比例可能會趨近於零。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11-07 03:08:00
早期的確很多審查委員用主觀認定輕易完成,但是近年來應該受到法院判決影響,漸漸開始會準備材料,或是直接擺爛核准......您可以參酌下一篇文提及的判決,法院就說「沒有證據證明可以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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