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企業申請專利若非創新,反成為被告的線索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7-09-08 09:41:36
[閒聊] 企業申請專利若非創新,反成為被告的線索
http://bit.ly/2xaExN2
台灣的企業內部,經過多年來政府及相關單位的宣導,對於專利提案相信大都已建置獎勵
制度,藉以鼓勵創新。但是在某些狀態下,企業內部的專利管理部門對於內部之提案究竟
是創新、還是抄襲?其實並不易判斷。
雖然針對提案技術可以透過專利檢索加以比對判斷,但是專利之公開或公告畢竟與檢索時
機仍存有時間差!本文以下將針對因專利之公開或公告時間差對於抄襲式的提案,可能對
企業造成的影響略作整理及建議。
由於,台灣企業內部的專利管理部門因屬幕僚單位,對於研發單位所提出之專利提案多不
會多言,可能僅就提案內容之揭露充分性,透過專利檢索給予建議或進行迴避設計。但是
若是處理尚未公開或公告之”抄襲式”的提案,因為基於專利公開的時間差而檢索不到相
關先前技術(prior art),因此可能就會進行專利申請的程序。既使是委託外部事務所辦
理,一樣會遇到檢索不到相關先前技術的問題而逕予以提出申請。
然而,這會造成什麼後果呢?因為是抄襲,因此將可能有新穎性問題而被駁回,造成申請
費用及申請資源的浪費。這還不打緊,畢竟申請費用算是小事!然而在整個申請過程中,
不論是申請發明專利或是新型專利,都可能因技術的揭露而反被”抄襲者”得之。因為一
則發明專利有早期公開程序、二則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只要標的格式合法一定會獲准並
公告。所以,反而被”抄襲者”所知悉。
另一方面,也可能變成”雙面刃”。因為”抄襲者”進行前案檢索這些公開或公告的資料
,或將成為被搜證的證據及將來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線索。因為抄襲者自曝其抄襲內容,
若真實施於產品上將難以自圓其說。損害賠償的金額更將難以計算,更甚者有可能被認定
為故意侵權而被罰三倍。
為避免以上情形發生,強烈建議於處理企業內部專利提案的過程,建立嚴謹的簽核程序甚
至訂定處罰條款,以避免及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http://bit.ly/2xaExN2
作者: trafficboy (交通男孩)   2017-09-08 11:31:00
什麼叫 未公開或公告之”抄襲式”的提案? 既然是未公開或公告,怎麼抄?應該是先後發明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9-08 11:35:00
這篇寫的很怪 如果是一樣的發明 我申請的文件應該是證明我有先用權 怎會是侵權^^
作者: ColdDark (把握手上的幸福:))   2017-09-08 15:17:00
檢索不到前案的提案救是會被認為沒有前案啊...簽核程序再嚴謹還是沒有前案啊, 提案還被處罰真倒楣 Orz
作者: zebracoco (公子吃丙)   2017-09-08 20:55:00
這篇是為了文章數而貼的
作者: J0HAN (沒有名字的怪物)   2017-09-10 21:05:00
這篇到底在寫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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