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定書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是否違法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09-06 21:06:52
※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銘言: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依本法規定為之。」《專利法》未規定者,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復按專利核駁審定書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

: 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 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未逐一反駁申復理由,而以概括方式為之者,自形式外觀觀之,即難謂已斟酌『全部』

: 述,是否有違法之嫌?
如果審查意見中有比對錯誤、漏未比對者
下次不得發出最後通知或核駁審定
應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
如果你當時的答辯有任何一個項次是用指出審查意見錯誤的方式,且審查委員沒有對該爭
點與答辯進行解釋
則他做出的審定違法
不過如果是初審審定,你只能提出再審
愚見供您參酌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09-06 21:24:00
審查意見指出需要克服或修正的地方還是要修正,否則一樣還是可以核駁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09-06 21:58:00
您說的不對唷,請參照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2.2與8例1情況4
作者: sidkawn   2017-09-06 23:50:00
就算是初審,審定書違法或不當,IPO也有可能自撤原處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7-09-06 23:54:00
樓上說的狀況通常是要「致電科長」但是我個人認為應該照程序走,就是提出再審
作者: sidkawn   2017-09-07 00:15:00
的確如此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09-07 02:13:00
審查意見難道不能同時有不明確的問題或新穎性與進步性問題?就算新穎性或進步性你覺得因為引證不充分不完備,因故你不想修,那明確性問題,若審委點出來是有道理的,這樣也不用修嗎? 你引用的章節不是在講這種情況。當然,若要賺申請人再審服務費的錢就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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