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英國法院首件SEPs 權利金裁決案:Unwired

作者: chunnitu (chunni)   2017-05-02 11:24:31
【情報】英國法院首件SEPs 權利金裁決案:Unwired Planet v. Huawei
http://bit.ly/2pRqVDr
本案(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是英國法院首度討論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
授權原則議題(FRAND),並就FRAND適用原則及如何計算SEPs合理權利金等問題,
提出多項見解,反映了英國法院對FRAND議題之看法。
2014年,美國一家專利授權公司Unwired Planet(簡稱UP),
在英國高等法院控告華為、三星及Google產品侵害6項歐洲專利,
其中5項專利,為2G GSM、3G UMTS及4G LTE無線通訊標準SEPs,
於2013年由易利信(Ericsson)所開發專利,並曾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提出FRAND授權承諾。Google與三星選擇與UP及易利信和解,並支付和解費用及權利金,
故本案在庭審舉行前,被告方僅剩華為。詳細背景介紹,
可參見產業資訊室「英國法院判決三星及華為侵害Unwired Planet標準必要專利」一文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300
2016年4月,英國法院完成兩次庭審,
並確定EP 2,229,744(為4G LTE SEP)以及EP 1,230,818(為2G GSM SEP)
兩項專利有效及侵權成立。因此,訴訟兩造同意先行討論市場競爭法律規定、
FRAND、禁制令及侵權賠償等議題,具體問題包括:
UP所要求的權利金比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
原告UP行使SEP情形,是否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並違反歐盟市場競爭法律(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
原告UP是否依據2014年歐盟法院Huawei v. ZTE案判決所述要點,
來合理進行SEP授權協商談判?
法院是否應就華為侵害SEP情形,發佈禁制令?
2017年4月5日,英國高等法院就前述議題發佈判決。
以下針對本案論理可概分為兩大主題,當中要點,簡述如下:
(一)FRAND及合理權利金計算
1.英國法院有權訂立符合FRAND原則之授權條件(如決定權利金比率數字),
而非僅負責判斷一項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原則;
2.在英國法院,FRAND授權承諾是一法律上有效之義務,無需以市場競爭法律為依據。
標準實施人,可向SEP專利權人要求履行前述義務。
3.考慮到SEPs性質特殊,任何環境條件下,
只能有一種版本之授權條件,符合FRAND原則,
SEP專利權人並據此來向所有標準實施人履行其義務;
4.FRAND義務與市場競爭法律,兩者界定不同;
不符合FRAND原則之授權條件,未必違反市場競爭法律,
除非SEP專利權人所要求之授權條件,顯著高於合理範圍,
例如要求極高權利金比率等;
5.以跨國公司企業為授權對象的FRAND授權,理當是全球性授權,
而非僅限於單一國家或地區;SEP權利金比率,可依據不同國家地區而有所調整,
例如在中國大陸及其他地區國家的合理權利金比率,應低於歐美國家;
6.判斷一項權利金比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的最佳方式,為依據SEP專利組合的價值,
來計算其基準比率。該基準比率,通常能夠反映出合理數字,
不會因為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身分或數量等因素而有所變化,
致使小公司與大企業皆依據相同比率來支付權利金,
且能消除專利箝制等問題。
7.倘若可行,亦可透過比較不同授權個案,來決定FRAND權利金比率。
經由當事人談判協商過程而得出之授權條件,通常也能夠反映合理數字;
亦可以使用由上而下的方法,以SEP專利權人所持有SEPs之數量比例,
來套用在該標準的總權利金費用,然而此一方法,較適合用來驗證計算結果。
8.FRAND原則中說明了「非歧視性」要件,這並非意味著,
不同授權個案之授權條件不能有差異,
例如,SEP專利權人提供某標準實施人低於基準比率之優惠權利金條件,
並不意味著對其他授權對象構成歧視或差別待遇。其衡量標準,
應在於前述差異情形,是否會扭曲獲得授權當事人之間的市場競爭。
9.FRAND授權原則,並非一加諸於SEP專利權人之單方責任。
其不僅要求合理授權條件,亦要求合理協商行為及過程,
故標準實施人必須基於合理行為態度,來參與配合授權談判,
不得拒絕接受授權,而SEP專利權人亦不得藉故拒絕提供授權。
10.倘若標準實施人出具獲得授權之意願或承諾,則不應受到禁制令懲罰;
然若標準實施人侵害SEPs,且拒絕接受經法院認可之FRAND授權條件,
法院仍將就侵權情形發佈禁制令。
11.談判當事人在授權協商過程中,提出了不符合FRAND原則的權利金比率報價,
仍屬合法行為,只要此些條件並未擾亂或妨礙談判進行,以及並未阻礙最終合理結果。
12.承審法官認定,原告UP在協商過程中提出之其他授權條件,皆符合FRAND原則,
然而UP及華為提出之所有版本權利金比率條件,皆不符合FRAND原則,
並計算合理權利金比率如下:
(圖一)
(二)SEP禁制令
承審法官同意給予原告UP禁制令救濟,理由如下:
1. FRAND授權理當是全球性授權,UP有權要求華為接受全球性授權。
然華為僅願意接受在英國一地獲得授權,而不接受前述要求,
故認為華為無意願獲得FRAND授權之準備;
2. 原告UP在本案SEPs授權方面,雖具有市場優勢地位,
但並未濫用前述地位,故未違反歐盟競爭法律,
原因包括:(1)並未在不適當時間點(如訴訟發起階段)即主張禁制令救濟;
(2)並未堅持華為接受全球性授權;
(3)並未藉由綑綁SEPs及非SEPs方式來要求不合理權利金條件。
未來,禁制令最終聽證會舉行之前,
UP將再次提交由法院裁定的FRAND授權條件給華為,
而華為仍有機會接受該條件,來免除產品禁售之懲罰。
結語
英國高等法院FRAND議題判決,包括FRAND相關適用原則、
合理權利金計算、SEP禁制令等說明,未來將受到歐盟成員國法院所參考及討論。
當中,雖有許多概念具有爭議性,
例如FRAND授權條件只能有一個版本、
FRAND授權應當為全球性授權及「非歧視性」條件
並非要求不同授權個案之間不得有條件差異等,
然此些原則,大致上是合理的,符合現今美歐及中國大陸等國家法院及執法機關,
對於FRAND議題之見解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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