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先新型而後?

作者: isabelle723 (())   2015-10-28 22:01:52
掙扎很久要不要回文
版主覺得不適當可刪文
我覺得客戶有時會覺得我們專利工程師不就是寫篇文章嗎
收費是不是太貴如何的
寫得不好如何的
我自己的感覺是
其實工程師沒有拿到很多
中間有很多哩哩扣扣的行政費用
有時太想省錢反而會錯失很多
建議直接找可靠的大事務所
建議多相信對方
你是否重視對方多少會影響對方花多少心力在你身上
還有盡量將心比心
如果你今天是攝影師
就老是有人拜託你拍照片
應該也不好受
關於專利的知識如果網路上都不好查
想必也是網友花血淚換來的
據我所知 有些事務所還會扣工程師薪水
我想這個版的目的應是交換意見
建議你提供你找過的法條和大家討論
如果是問委託事務所的做法
建議你多問幾家事務所
這樣比較有保障
寫得很急 有不恰當的地方請大家多包容
※ 引述《cleth (OL)》之銘言:
(已修正)
因為委託的事務所鼓吹我申請中國PCT
於是去查這種東西
好處還不少
但委託的事務所一再強調必須先申請中國新型和中國發明
然後再以中國發明主張優先權申請中國pct
否則會無法拿到中國發明
請問可依據哪些法條反駁他?
先說正確答案
只要先申請中國新型專利
然後就能以中國新型專利主張優先權去申請中國pct
而中國PCT在國家階段再進入中國取得PCT發明專利
btw
要如何評估自己專利的價值
和發明本身是否有bug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7 21:38:00
你都有"正確答案"了....是在問個屁......對了 等到你的"正確答案" 得到官方認可 記得來回報蛤覺得自己的答案是"正確"的 就快去做阿......叫你爬文也不聽 又整天玩刪文手動置底 這種爛招.....你到底是把那些 推文回答你的板友善心當成什麼了....突然讓人有想立新板規 禁止隨意手動置底的想法先m起來示眾 請問各位板友 是否認為應該遏止此一行為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10-27 23:47:00
我想知道這正確答案哪來的?請教教我這學藝不精的中國代理人這正確答案哪裡來的拜託~~~可以給p幣當學費嗎?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09:37:00
我問的是哪些法條可以反駁我的事務所,請你看請楚po文再發表意見,正確答案來源與piglauhk先生/小姐有關,如他同意我說明,我再公開資訊來源,我鄭重聲明我不玩刪文手動置底的,原先那篇是piglauhk先生/小姐建議我刪除的,他的理由在他同意前暫不跟你說明,你有興趣請自行問他,6069篇跟6076篇根本差不了幾篇,都在第一頁上,何需手動置底,你應該解除m文才是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11:00
你這種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讓我再鄭重的跟你說一次...版友的回推文....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13:00
刪除後重po只這一次,而且是應別人要求刪除,那來不只一次...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13:00
也是有他的智慧財產在的..請不要濫用別人善心在這一篇之前你做過幾次這種事了要不要出來說說看阿再者...你要反駁你的事務所幹嗎????你只要說明責任自負 簽好切結書.....相信事務所會很樂意幫你跑流程的.....看過聽過太多自以為全知的個體申請人....等到出問題 就翻臉不認人 責任全推給事務所.....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22:00
刪除po文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嗎,有的話請你說是違反那一條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22:00
再跟你說清楚 事務所只是代理人..只要你願意擔責....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23:00
之前沒有刪除後重po,要不請你舉證,我每篇文章都會留存紀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23:00
沒有人會阻止你盲幹 反正死的是你的專利之前是沒刪除重 po 阿.. 但是你都會把舊文無端全刪阿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25:00
我要不要反駁事務所是我的事,這間事務所之前說錯不少事情,我質疑它再正常不過了,又不是你委託,你是有何意見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26:00
請問妳刪舊文的理由是什麼???你尊重過花時間推文回答的板友嗎?????是阿 所以我麻煩你 趕快讓事務所照你的意思幹阿....反正你都是正確的不是嗎??? 問什麼法條 問什麼答案哩?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30:00
你應該先看看你第四行說的話,再者,刪除po文是我的應有權利就算你是板主,也沒有立場要我說明,況且很多人都刪除過po文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33:00
好阿...我在此鄭重向 沒有"整天手動置底"....只是慣性刪文 濫用板友善心的 cleth 公開道歉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36:00
,有人推文就不可刪除PO文的話,那全站還以幾篇po文可以刪,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36:00
對了 m 文聽說也是板主的權力 照妳的邏輯....你也沒資格要我解 m 對吧.That's all 反正我留給板友公評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43:00
我行使最基本的刪除po文權力,這點你有何意見?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45:00
這是公開板面 任何在上面討論的事項 都是公共財板友是針對議題公開進行討論與交流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47:00
如果是公共財,那這裡所有文章都不受著作權保護,你說呢?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48:00
這些討論的內容 非有必要 都應該可以讓人追溯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49:00
所以只要有人推文,就不可以刪除po文,是這樣嗎?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51:00
"非有必要"...反正板面自有 m文保留與過期清理機制倒是慣性"多花力氣" 刪除自己在板上的痕跡 心態為何??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53:00
你po文從未刪除過?你先切結從未刪除過po文,以後不會如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53:00
是有多擔心自己的言行被找到呢?????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10-28 10:54:00
That's all 反正我留給板友公評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0:55:00
你先切結從未刪除過po文,以後也不會如何?請回答要不要切結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4-10-28 11:01:00
c大 你連法條依據都不確定 為何能說那是"正確答案"?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1:01:00
你要不要切結呢?如不切結,那你說的那些話是何意?請回答要不要切結,除非你從此不上站,否則應看的到這一行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10-28 11:18:00
暈倒,c大,我不知道別人怎想, 你po文又刪文,對推文者就是不尊重(完全沒告知),有些人刪推文會告知,這差很多,在這個板上會回你的都是專業人士,你這樣的行為一直在消費自己的信用度與他人的善意,你難道覺得回你文是應該?你的問題完全不清楚卻要別人提供"正確的答案",天曉的,我又沒有他心通,阿知你怎麼想,基本上我看到你轉述的說法都有可能是正確的,差在權利範圍和說明書的內容,術語我就不提了,省得你用一知半解的態度去壓迫事務所服務的心態
作者: cleth (OL)   2014-10-28 11:27:00
我在本板只刪除3篇而已,其中1篇還是有人因部分內容建議刪除,我才先刪除,修正內容後重po,所以至今我主動刪除的只有2篇如我的問題寫的不清楚,那就不可能有正確解答,那就更該刪除,不是這樣嗎?看看哪第四行,我根本沒做那種事,也沒必要做
作者: ealvis   2014-10-28 12:30:00
歡迎使用ptt求籤占卜版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10-28 13:15:00
我找不到p大的說明,但果汁局法條司的解釋如下:1.pct申請日只有進入國家階段後才視為28條的申請日2.pct類型需進入國家階段才能確定3. 申請人提出pct時無法"分別說明對同樣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又由於無法勾選上述第三點,故不會按照同日申請處理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10-28 14:23:00
申請方法很多,光就本篇所提的兩種來看,都是可以行的,主要在於操作程序差異,當然,本篇未提的部分限於篇幅,謹此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0-29 07:18:00
感謝...還有手動備份這一招阿(賸文貌~~~~~)高明 可以解 m 了......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10-29 07:36:00
有那個........貪啃奇....閃現aqa+w 的fu~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10-29 19:12:00
回答這些也沒有那麼難,只是看問者的態度,不太爽回答i/m->pct ->i or m; m->pct->i or i->pct->m 都可以,就是費用與程序(步驟與時間)配合目的上操作不同的需求導致不同的目的影響費用,時間,成本決定手段我感覺這種有點是套話學習類,我倒沒遇過這種發明人就是還會要求提供法條反駁,感覺就是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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