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新穎性優惠期與優先權主張問題

作者: Reflexer (邁向下一階段)   2015-10-26 22:26:03
學術單位蠻容易遇到因期刊發表而尚失新穎性問題
因此想請問此兩種情況申請是否會有問題or國際專利布局是否仍可行
1.想請教此情況是否可申請PCT並主張美國臨時案為優先權案而不會尚失新穎性
2015.03.10(國際期刊網路公開)
2015.03.23(申請美國臨時案)
美國一年的新穎性優惠期是否可從臨時案往前算一年?
日後PCT國內階段(ex:歐洲)是否會因2015.03.10已公開而尚失新穎性
2.假設2015.05.01 申請PCT
2015.05.10(國際期刊網路公開)
這樣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時(假設為2016.08.01申請歐洲)
會因為2015.05.10已公開而尚失新穎性嗎?
感謝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10-27 16:04:00
進入歐洲有些國家會GG, EPC Article 55只有國際展覽ok而且是符合規範的國際展覽雖然PCT進入,歐洲有些國家對優惠期是依EPC規範,如UK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10-27 16:16:00
優惠期都是從申請日往前算 沒有從優先權日往前算的呦另外 PCT 可以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嗎??? 不是很確定從中國的審查基準第331頁來看...是可以主張的但是向受理局提申時就要聲明...進入國家階段時還要再一次 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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