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泰根塞研討會有關優惠期專題討論的結果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4-08-07 06:25:45
泰根塞研討會有關優惠期專題討論的結果
發布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日本特許廳(JPO)與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AIPPI)以及國際智慧財產權律師協會(
FICPI),於7月10日在日本東京共同舉辦專利制度調和化的國際研討會(泰根塞研討會)
,邀請來自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智慧局、使用者協會、及大學等專家,發表多場演講及專題
討論。研討會係為討論如何促進專利制度的調和化,以加深參與者思考如何調和專利制度
,並支持進一步的合作,優惠期亦為研討會討論的重點。
會後,JPO將有關優惠期的專題討論予以總結如下:
一、 優惠期的期間
大多數的與談人回答,他們贊成優惠期為12個月,另有一些與談人,基於優惠期應該是一
個安全網的觀點,認為應為6個月。再者,就優惠期本身而言,優惠期的調和化比期間的
長短更為重要。對於優惠期不應該存在,則是沒有意見。
二、 適用優惠期的公開態樣
大多數與談人一致認為,優惠期涵蓋的公開態樣類型不應局限於國際展覽會,應該允許更
多不同類型的公開態樣。然而,在處理專利公報上,與談人則是意見紛歧。
三、 優惠期起始日
大多數與談人希望優惠期的期間計算應自申請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這是因為在全
球提出申請案的使用者,無法使用優惠期,除非優惠期的起始日為優先權日(如果有主張
優先權)。另一方面,一些與談人指出,優惠期的起始日應該是申請日。因為如果日期是
優先權日期,如果任何專利範圍中的在先權利(prior right)未被核准,這些權利可能會
失去優惠期給予的保護,無法取得發明的專利權。
四、 強制性聲明
大多數的與談人,特別是在使用者當中,認為不應該強制要求申請人聲明他們正主張優惠
期。原因之一是,如果申請人不能確認其發明是何時揭露的,最終會沒有資格主張優惠期
。在另一方面,一些與談人贊成強制性聲明,因為優惠期應該是一個安全網,而且對於在
優惠期內提出申請案的第三人,不應增加其負擔。
五、 由第三人揭露的發明
大多數的與談人認為,如果發明是在優惠期間由第三人揭露,發明人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
應予駁回。
六、 調和優惠期制度的必要性
大多數的與談人認為,優惠期制度應當調和化。然而,一些與談人指出,在優惠期內的先
用權(prior user rights)也應予國際化的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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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國際間對於grace period harmonisation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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