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追加實施例的問題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4-05-06 17:38:30
年初RD提出一個機構發明
兩個月前提出台灣的發明案(A案) 並且幾天前以A案為優先權向美國提出申請案(B案)
問題來了
RD差不多時間又提出一個可能的實施例乙
實施例乙跟說明書原本的實施例甲差異相當大
但又可以被Claim完全涵蓋
問題會出在原本的說明書並沒有明示或暗示實施例乙
若不把實施例乙加進去
日後實施例乙可能被人當成迴避設計的手段
爬過版上的文,
有一篇的狀況看起來跟我碰到的狀況極為類似,
所以知道台灣的A案可以用國內優先權成立一個C案 解決。
那麼美國案該如何處理呢?
完全不改Claim只是追加實施例就走CIP實在很不甘 心啊!
而且不管是撤回還是CIP都要再花一筆申請費......
老闆那邊有點不好交待
請問還有沒有可能追加實施例的方法Orz
或者能分析一下撤回重申跟CIP的優缺
目前著重的點是:
1.希望花費能盡量壓下來
2.以台灣的優先權日獲得較好的效益
另外假如我以A案為國內優先權而提一個C案
那麼向第三國申請時
國際優先權主張A案和C案
但A案跟C案的Claim完全相同
所以第三國審查時仍以A案的申請日為基準對嗎?
不好意思 請求版上的大大幫忙解惑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5-06 18:20:00
A案可以用國內優先權成立一個C案 代表離A案提出申請未滿一年 (Y/N?) Yes 的話 直接提新案 主張 A B 優先權主張 B的理由 是B 的內容跟A可能有出入....(翻譯嘛....You know 多主張 多保險)......如果你確定 A B 是完全一樣 只主張 A 亦可....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4-05-06 18:31:00
恩,是,AB分別是兩個月前跟上禮拜所以k大建議台灣部份另生一組claim然後把實施例乙寫進去(?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5-06 20:54:00
其實只要在申請日之後一年內都可以用來主張優先權所以你大可以比照台灣的模式處理 只不過台灣是主張國內US 案是主張A案的國外優先權.....既然是新案 說明書內容 claim 的界定範圍彈性就很大只不過 在 A(B) 沒出現過的特徵 是不能主張優先權....只能用後案的申請日當前案認定日期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4-05-06 21:19:00
非常感謝K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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