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甲為台灣法人,具有德國專利A,在台灣沒有申請。乙亦為台灣法人,
甲在德國參展時發現乙在德國有輸入,販賣和要約A'產品侵害了A專利,
因此想在台灣對乙提起訴訟,請問甲得否依據A德國專利在德國被侵害提起
訴訟?如果可以可以請求的標的為何?
我一開始直覺是認為可以提起,但準據法是德國法。但去查了判決發現完全沒有前例。
實務學說見解也莫衷一是。
有人認為基於屬地主義,專利訴訟屬於專屬管轄,因此台灣沒有國際管轄權
有人認為專對於侵害專利的損害賠償請求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排除專屬管轄
合夥人覺得在台灣起訴會被笑所以不太想接
我有查到日本神戶大學的教授中野俊一郎有篇關於智慧財產權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演講稿
結論是專利有效性訴訟有專屬管轄
但侵害訴訟排除專屬管轄,民事法院對訴訟中專利有效性的可以自為判斷
但僅拘束當事人,並不具有對世效力
日本實務似乎也採此見解
因此從資料上看起來在台灣起訴是可行的,只是限於侵害訴訟並限於請求損害賠償,
injunction因為公權力不及他國也沒辦法主張,只是目前沒有看到有前例。
因此想請問各位對這個案子有甚麼看法,如果我真的起訴會被笑嗎@@
有沒有甚麼見解或資料或曾經處理過的案子可以讓小弟參考參考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