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在台灣起訴主張他國專利受侵害

作者: barley (莫忘初衷)   2014-03-10 13:44:01
案例事實
甲為台灣法人,具有德國專利A,在台灣沒有申請。乙亦為台灣法人,
甲在德國參展時發現乙在德國有輸入,販賣和要約A'產品侵害了A專利,
因此想在台灣對乙提起訴訟,請問甲得否依據A德國專利在德國被侵害提起
訴訟?如果可以可以請求的標的為何?
我一開始直覺是認為可以提起,但準據法是德國法。但去查了判決發現完全沒有前例。
實務學說見解也莫衷一是。
有人認為基於屬地主義,專利訴訟屬於專屬管轄,因此台灣沒有國際管轄權
有人認為專對於侵害專利的損害賠償請求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排除專屬管轄
合夥人覺得在台灣起訴會被笑所以不太想接
我有查到日本神戶大學的教授中野俊一郎有篇關於智慧財產權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演講稿
結論是專利有效性訴訟有專屬管轄
但侵害訴訟排除專屬管轄,民事法院對訴訟中專利有效性的可以自為判斷
但僅拘束當事人,並不具有對世效力
日本實務似乎也採此見解
因此從資料上看起來在台灣起訴是可行的,只是限於侵害訴訟並限於請求損害賠償,
injunction因為公權力不及他國也沒辦法主張,只是目前沒有看到有前例。
因此想請問各位對這個案子有甚麼看法,如果我真的起訴會被笑嗎@@
有沒有甚麼見解或資料或曾經處理過的案子可以讓小弟參考參考
感激不盡!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03-10 14:37:00
台灣法院管德國專利?應不會受理
作者: trueman1212 (CASPER)   2014-03-10 14:53:00
不覺得請求權基礎相當有問題嗎...:p
作者: barley (莫忘初衷)   2014-03-10 15:02:00
請求權基礎就是侵權行為 權利是德國專利權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3-10 15:10:00
可參考對岸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好啦 我知道 就參考看看XD話說 前前版大現在是專攻智財類的官司嗎
作者: ealvis   2014-03-10 15:54:00
涉外民事過得去, 但我是對造會同時提無效之訴法院理論上應該會以無專屬管轄駁回原告之訴
作者: barley (莫忘初衷)   2014-03-10 18:49:00
P大 智財訴訟有一些 但非訟的量比較大被駁當然有很大可能 但想了解一下各位看法這是不是個聽起來會不專業 甚至影響聲譽的見解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3-10 19:36:00
會太專業 以致於不夠強的會覺得匪夷所思(我是說我啦..)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4-03-10 22:15:00
英,歐盟,有實務認有效性專屬管轄,台實務在管轄權類推民訴和國際規範,雖然你可主張以原就被(主營業所),但侵權行為地和法理(條約,外國法)恐不支持你的說法
作者: dreamknight ( )   2014-03-10 22:26:00
智慧財產案件的管轄案件:依專利法...(中略)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案件這裡的"專利法"應該只有指台灣專利法吧?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4-03-10 22:57:00
好深的問題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10 23:07:00
涉外應該有條件 就是侵害發生在該國管轄不到的地方例如 他國的船在我國海域相撞 引他國法在我國訴訟但在例如德國受侵害的專利 不可能會發生在我國不覺得可以用涉外
作者: car (<(‵皿′)@m)   2014-03-10 23:49:00
http://ppt.cc/N~CD p11~p13有寫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4-03-11 00:53:00
涉外法處理實體法選法,管轄與他無關,這是近年智財法院的多數見解。法院說他是不便利法庭,裁駁。我覺得可能性很高,話說原告是考慮費用的問題,所以想在台起訴嘛?德法院判決我國認可,強執應該沒什麼問題。
作者: barley (莫忘初衷)   2014-03-11 13:54:00
有管轄權就真的看運氣了,當事人往往不會說他真正的想法所以我不得而知了
作者: ides13 (juso)   2014-03-12 09:50:00
很久以前看過臺南法院庭長的文章,他是持正面看法的。只是一時之間,找不到他的文章了。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2-1.asp司法院其實有在研究此問題,所以就看您願不願意嘗試。應該也有很多法官想當第一人吧,被接受的機會很大。只是卡在專利有效性的問題,訴訟要到國外去,應該會很久吧「法院連在本案審酌有效性抗辯都沒有權利對我們是更有利」小弟持不同看法,這只會讓法官停止訴訟,要求決定有效性。後再審侵權訴訟的問題。不過也有可能臺灣的法官直接審有效性。但這樣的情況就要遇到比較大膽的法官了。
作者: ealvis   2014-03-12 10:44:00
就算1審收了, 後續用違反專屬逕駁的風險仍在最高法院怎麼看都不是司法積極派
作者: barley (莫忘初衷)   2014-03-12 13:34:00
感謝i大和e大 的確不有利 甚至可能會變成無管轄權像GAT v. Luk案那樣
作者: absolution   2014-03-12 21:27:00
試試看嘛!我也很想知道法院的態度 XD不過請求權基礎用侵權行為的話,會不會有問題阿?
作者: dreamknight ( )   2014-03-12 21:46:00
推b大試試看,後續發展會影響很大
作者: madgame (靜)   2014-03-12 22:25:00
推~很有趣的問題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3-14 09:22:00
話說 中華民國的法官們真的懂德國智權法嗎...<囧>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4-03-14 11:25:00
中華民國的法官們真的懂臺灣專利法嗎...<囧>
作者: barley (莫忘初衷)   2014-03-15 13:28:00
感謝各位 已說服合夥人等客戶回覆 德國法要翻譯給法官啊~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4-03-15 20:36:00
原po在阿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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