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名詞定義變更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3-06 18:13:17
假想題 不過各位有可能會遇到
名詞A在近年(20世紀末)被發現具有兩種性質
於是另外創造了名詞B去對應新發現的第二種性質
這時候原本針對B去寫的前案以及根據前案寫的新案
會因為使用名詞A而導致說明書錯誤而不具可專利性嗎?
若是審委沒發現而取得專利 當被對手舉發時該怎麼辦
目前想到的策略就是主張名詞A適用於A及B兩種意義
可是對方一定會拿A與B在定義上的實質不同而主張系爭專利無效
各位會怎麼做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06 19:32:00
基本上容許發明人自己定義 會以說明書意思為準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3-06 19:57:00
專利格言 "申請人是自己的詞彙編纂者"......說明書的解讀 要以申請當時的技術水準...侵權的認定 以侵權行為發生當時為準...至於當時的技術水平背景為何 就看舉證能力摟........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3-06 20:35:00
應該也有所限度吧XD 不然發明人會無線上網(?)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4-03-06 22:05:00
c大要是看過軟體案,應該就知道軟體案充滿自定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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