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美國IDS規定

作者: wqk (wqk)   2014-03-07 08:52:22
請教先進
有兩個美國申請案是相關聯設計(產品的部分設計和產品零件的部分設計),
同一天提出申請。
這樣是否需要兩案都提IDS,也就是在各自IDS中相互標明申請號?
美國代理人說要提,但我的理解是prior art(申請日以前公開)需要提,但這種情形似乎
彼此不是prior art。
還是說因為這兩個案子彼此material to patentability,所以需要提?
還請先進解惑了,感謝!!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4-03-07 09:37:00
MTP不是你判斷,是審查委員判斷,IDS的義務是把"你認知上相關的公開資料提供給審查委員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4-03-07 10:18:00
同一天申請 理論上可以不用提 或者是用Cross-reference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3-07 11:05:00
什麼叫兩案都提?基本上是否MTP要法院決定.審查官不能因沒文IDS就不准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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