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 claim 的安排

作者: mself (mself)   2014-01-05 20:50:36
請教各位
假設先前技術 "大致上" 是 A+B+C,其中C是先前技術還是新特徵難以界定
一發明最佳(最完整的)實施是 A+B+C+D+E
claim 安排成 1. A+B+C
2. 1+D
3. 2+E
考量點是:獨立項盡量寫大,灰色地帶也全包了、不要浪費。
有核准了就先賺到,沒核准、或是事後被找到先前技術,再用附屬項處理。
我想請教的是:
1. 關於獨立項的策略:寧可寫超過一些,這個觀念是否正確?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
更深層的擔心是:審查委員很輕易的就准了,核准後才被舉發反而難以修正。
2. 關於附屬項的安排
第二項應該安排 +D 還是 +E?
哪一類特徵應該被放在這個順位的附屬項?
如果兩者都寫當然最好,但是這樣很容易權利項數目就快速增加...
3. 有沒有什麼重要的事、後果,是我疏忽沒想到的
感謝各位指點
作者: a343408065 (寂寞東京鐵塔)   2014-01-05 20:58:00
其實可以1+D1+E 除非E一定要在D下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1-05 21:04:00
如果要考量舉發修正 最好寫兩組獨立項如果考量項數 D與E就選一個重要的擺在2 另一者再附2怕被舉發 就比較沒有兩全其美的作法如果你寫2.1+D 3.1+E 舉發成立後會有實質擴大或變更的問題最後恐怕只會留一組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原本一組獨立項 舉發後會變更成兩組獨立項實質變更了
作者: mself (mself)   2014-01-05 21:21:00
我的理解是附屬項轉獨立項,沒有實質變更~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1-05 21:22:00
就原本一個獨立項變兩個獨立項
作者: a343408065 (寂寞東京鐵塔)   2014-01-05 21:38:00
附屬項本質上是方便記述的寫法 要改寫成獨立項完全沒問題但是我有看到判例好像是有原獨立項刪除後附屬項改獨立項導致的範圍線縮 Festo案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1-06 02:40:00
題外話 之前有想過最大化新型請求項項數來增加後續無效成本的做法 1000個claim不知道舉發要收多少規費算一下 搞不好在台灣也可以玩蟑螂這套 哈改天來請個有一萬個claim的新型好了 XD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4-01-06 10:36:00
我的思考角度會以權項覆蓋的完整性(布局核心)來考量。1. ABC 2. 1+D 3. 1 or 2 +E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4-01-07 11:47:00
我個人也會像v大那樣依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1-07 12:10:00
v大的確比較好
作者: mself (mself)   2014-01-08 20:12:00
sorry 不太懂。v大的第三項跟文中寫的有哪裡不一樣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1-08 21:05:00
多重附屬 更正時把3改成2+E 就只是減縮
作者: mself (mself)   2014-01-08 23:40:00
瞭解了~沒有意會出是多重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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