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
假設先前技術 "大致上" 是 A+B+C,其中C是先前技術還是新特徵難以界定
一發明最佳(最完整的)實施是 A+B+C+D+E
claim 安排成 1. A+B+C
2. 1+D
3. 2+E
考量點是:獨立項盡量寫大,灰色地帶也全包了、不要浪費。
有核准了就先賺到,沒核准、或是事後被找到先前技術,再用附屬項處理。
我想請教的是:
1. 關於獨立項的策略:寧可寫超過一些,這個觀念是否正確?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
更深層的擔心是:審查委員很輕易的就准了,核准後才被舉發反而難以修正。
2. 關於附屬項的安排
第二項應該安排 +D 還是 +E?
哪一類特徵應該被放在這個順位的附屬項?
如果兩者都寫當然最好,但是這樣很容易權利項數目就快速增加...
3. 有沒有什麼重要的事、後果,是我疏忽沒想到的
感謝各位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