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標題
Re: [轉錄] 酥餅的FB
20666 m 3/29 jeanvanjohn R: [轉錄] 酥餅的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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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69 M 4 3/29 jeanvanjohn R: [轉錄] 酥餅的FB
20670 1 3/29 - □ (本文已被刪除) [jeanvanjohn]
二、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8214.A.6A0.html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8512.A.D36.html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9018.A.E2F.html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9342.A.496.html
第五篇 作者自行刪除
三、違規事實
jeanvanjohn
1.違反版規第十四條第一款:
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內容後,
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者。
內容見解偏頗,且於11:03~11:22連續發表四篇文章
字數均未達399字,且有手動置底的嫌疑。
2.違反版規第十四條第五款: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
其連續發文第五篇文章約於11:58分左右發表,爾後該作者逕行刪除
除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行為外,自行刪除該文章亦違反同條第五款行為。
四、違規人名稱
jeanvanjohn
五、判決說明
一、板規第十四條應組務要求變更。
依板規第十九條從舊從輕原則,新板規對當事人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本案相關當事人,以有直接利害關係優先,因此為 jeanvanjohn 一人。
二、修正後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四條第一項 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為鬧板滋事。
第十四條第三項 本項為鬧板滋事嫌疑行為,板主群有權主動查察,板主群知悉後
須由三名或全體板主共同判定是否屬於鬧板滋事:
同項第一款 於一小時內發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簽名檔、符號、轉錄
內容後,平均未達399個正體中文字。
第十四條第五項 自行刪除有鬧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個月。
三、判例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3968538.A.E8F.html
判例二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7623733.A.D2C.html
鬧板滋事指看板使用者有具體行為擾亂看板,致看板秩序受影響。
本案被檢舉者均有持續回文,並與持反對意見之版友討論看法、陳述意見,
與其他爭議議題之文章討論並無明顯不同。
無嚴重影響其他看板使用者閱讀及討論的事實,無法認定此為鬧板滋事。
四、追加的構成,應先有主要項目的成立。
在前項鬧板違規不成立,沒有處罰下,無法執行第五項之追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