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移民版問過相關問題,感謝cassine,iceman0603,以及cchris版主回覆
先講一下我的背景:
2019/10月以前是F1,10月以後是H1B,2019已婚,配偶尚未入境美國
根據iceman0603大的建議,會採取以下程序:
1.申請延期報稅
2.等到今(2020)年符合SPT之後,聲明使用First Year Choice
如此一來我從2019年從4月到年底都可算是RA (2019/1/30~3/25回台,其餘時間都在美國)
3.再附加一個聲明使用Nonresident Spouse Treated as a Resident
如此一來就可以免除FYC(i.e. Dual Status)不能使用標準扣除額的限制
4.以Married Filing Jointly報稅,並使用標準扣除額
想請問:
1.申請ITIN必須要申請人抵美滿半年才能申請嗎?
太太原本打算八九月開學才來美國,
但看到之前有板友送件被IRS以抵美未滿半年為理由不受理
(查IRS似乎沒看到相關規定,但不確定是不是我漏看了什麼規則)
如果我在W7上選擇申請理由為e. Spouse of US Resident,
可以在太太今年一抵達美國就丟出ITIN申請嗎?
2.我必須要先幫太太申請拿到了ITIN之後才能以MFJ報2019年的稅對嗎?
還是說我在報稅的時候連同W7一起寄出去,
就可以同時完成申請ITIN+報稅這兩件事呢?
感謝各位幫忙!(特別感謝iceman大大還提供聲明範本並指導許多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