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CL13 (靜默)
2025-11-09 20:00:54※ 引述《v11nce1217 (Vincent)》之銘言:
: 其實目前對於「人類研究」還算是額外多加的要求
: 1. 目前法規僅強制規範「人體研究」
: 2.「人類研究」無強制規範,這部分視期刊投稿單位規定(意思是我們應有選擇權)
: 3.所以整件事還是回歸「程序」
: → a22028504: 主要是「打亂了原本的規劃」,我覺得IRB的要求原Po也 11/09 04:09
: → a22028504: 能做到,但有些事情要雙方溝通理解,一定也是需要時間 11/09 04:09
: → a22028504: 。 11/09 04:09
: 沒錯,除非是國家甚至教育部強制規範,那系所或學校強制我們現在就要做這件事就沒問
: 題。
: ※ 編輯: v11nce1217 (111.250.218.203 臺灣), 11/09/2025 16:46:55
: 推 YCL13: 沒記錯的話,我之前去上課時政府剛把"人類研究"改成"行為科 11/09 17:00
: → YCL13: 學研究",印象中這若是關係到未成年人、原住民等等都還是要 11/09 17:00
: → YCL13: 送審,所以並沒有你以為只要是"人類研究"就不用這件事 11/09 17:00
: Y大可以請問一下是哪個法條ㄇ?我來查查看
: 但我目前是沒有查到相關的法律有公告
: ※ 編輯: v11nce1217 (111.250.218.203 臺灣), 11/09/2025 18:45:30
說實在的,之前去上課是十來年前的事,而且我只上了基本的部分而
已,只有基本的概念而已,以下內容是有再google看了資料才回答的。
首先是我前面說的"人類研究"改稱"行為科學研究",忘了當初說的理
由是什麼了,我猜是因為有些研究人員會認為說成"人類"就不在"人體"研
究法的規範中,特別是社科領域有些研究人員會覺得這法是醫學院的事,
改成行為科學研究是要符合
第 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
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
究。
這明定了即使只是"行為"之研究也是要遵守人體研究法之規範的。
而第 5條第一項為
1.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
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明定了所有此法範圍內的研究都需要「審查通過,始得為之」,除非有公
告說免審的。
而關於免審之公告則詳見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75
號之「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內容為
研究案件非以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
神病患及其他經審查會訂定或判斷受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
定者為研究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或由倫理審查委員會核發免審證明:
一、於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且無從自
蒐集之資訊辨識特定之個人。
二、使用已合法公開週知之資訊,且資訊之使用符合其公開週知之目
的。
三、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
效評估研究。
四、於一般教學環境中進行之教育評量或測試、教學技巧或成效評估
之研究。
五、研究計畫屬最低風險,且其研究對象所遭受之風險不高於未參加
該研究者,經倫理審查委員會評估得免審查並核發免審證明。
前項最低風險,係指研究對象所遭受之危害或不適的機率或強度,不
高於日常生活中遭受的危害或不適。
謹供您及同學們參考。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認為貴所強制要求沒問題,因為就法規來說我是覺
得就是強制,之前沒事就只是沒被盯上所以可以方便行事,反正多數研究
生只是寫完論文畢業就去就業,不發 paper、不走學術、不當官、不搞事
那就不會有人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