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文章已經討論很多法律問題了
這篇我想回歸遴選程序本質的問題
首先客觀的事實是:
1.遴選程序是由遴選委員根據相關資料(當然包括校方所提供的候選人基本資料)在候
選人中選出其心中認為適任台大校長之人選
2.候選人基本資料當然包括候選人現在擔任之職務為何,這也是遴選委員判斷候選人
是否適任之重要資訊之一(當然如果你覺得遴選根本不用看候選人現職那請跳過這篇)
3.候選人管中閔在遴選程序時之現職之一是台哥大獨立董事,此項資訊沒有被登載於
候選人基本資料中,也沒有在遴選過程中被提出過,亦即除了遴選委員蔡明興及候選
人管中閔外,其他參與程序之遴選委員及候選人沒人知道管中閔有台哥大獨立董事身分
4.候選人管中閔基本資料缺漏現職台哥大獨董之事,於遴選程序終結前均未經當然知情
之候選人管中閔.遴選委員蔡明興及理應知情之台大校方補充其缺漏事項,而任由此項不
完整之基本資料作為全體遴選委員行使遴選權之基礎
5.承上,基本資料缺漏未登載之現職,即足以影響遴選委員行使權利時之判斷,更何況
本件闕漏之現職正巧是台哥大獨董,遴選委員蔡明興則是台哥大董事,而候選人為獨董
遴選委員之一為董事時,是否構成利益衝突而應迴避,固容有不同之看法,然而因為此
項資訊未揭露於遴選程序,致使縱或有任何遴選委員或其他候選人認為渠等應予迴避,
亦根本沒有提出討論之機會。
總結兩點:
1.候選人管中閔於台哥大獨董之現職未呈現於遴選程序中,致使除蔡明興外之遴選委員
於資訊不完全之背景下行使遴選權。
2.同樣因為該現職未呈現於遴選程序中,致使蔡明興外之遴選委員及管以外之其他候選人
,根本無機會對管中閔及蔡明興間是否有利益衝突而應迴避一事表示意見或討論。
~綜上所述,如果你是其他候選人,你會覺得台大遴選程序無瑕疵也很公平的請舉手~
~如果你覺得上開程序確有可議之處,那麼教育部請台大重行遴選程序,不是剛好而已嗎~
最後還是讓我偷渡一篇目前為止我覺得最符合我看法的法律文章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5/1347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