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舉] 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 處分書

作者: gn01914712 (丁丁)   2016-11-15 12:18:29
※ 引述《NTUvote (臺大選委會)》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OAURRuk ]
: 作者: NTUvote (臺大選委會) 看板: NTUSA
: 標題: [選舉] 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 處分書
: 時間: Tue Nov 15 00:31:19 2016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處分書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 發文字號:105學年度選字第10500000112號
: 附件:[舉發人提供之文章連結] https://goo.gl/V79Cac
: [前項文章之截圖(選委會自製)] https://goo.gl/uczwYk
: 主旨:第29屆學生會長補選八號候選人張子龍疑似行求期約不正
: 利益之行為不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 說明:
: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於此案中並無適
:    用餘地,惟本會做成決議之程序依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    應該準用行政程序法。另查選罷法於本會行政調查程序並無
:    規範,此時應準用行政程序法,而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
:    本會進行行政調查程序時,應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並不受
:    當事人主張所拘束。另,考量在學生自治場域中,並非所有
:    參與之學生皆對法律專業有深刻的認識,倘僅以法條適用錯
:    誤而不受理舉發,可能會不當提高學生自治之參與門檻。
:    故,本件舉發人雖適用法條有誤,但本會查其舉發函之真意,
:    仍有義務調查審酌其舉發之貼文行為是否構成賄選行為。
翻譯:如果我們動了腦袋,那就不能黑黑雲了 (扭)
即使我們有初步審查的義務,但既然是對付黑雲那就不需要囉
因為黑雲是我們神聖不可侵犯的學生自治裡的那根刺
: 二、實體部分
: (一)舉發人之舉發意見略以:八號候選人張子龍於投票前一日
:    發布之貼文(網址詳見附件),內容最後提到:
:    『如果我當選,只要有分享且按讚的,全部發雞排啦!/
:     沒有當選的話看心情,也可能發雞排,所以分享就對啦。/
:     (注意「有沒有投給我」和「有沒有雞排」完全無關!)/
:     第 29 屆學生會長,請支持【8號張子龍】,謝謝~』
:    根據文章內容,構成賄選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九十七條規定。
: (五)本會意見如下,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決,
:    「期約賄選」之構成要件有四,第一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
:    賄犯意,第二為客觀上之賄賂或不正利益需與投票行為具有
:    對價關係,所謂「不正利益」指的是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
:    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包括物質上利
:    益與非物質利益,而「賄賂」係指金錢或其他可以金錢折算
:    之物(最高法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三六九號判例參照)。
:    第三為收賄對象須為具投票權之人,且受賄者認知行賄者之
:    行為為賄選,最後為對選舉人行求期約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不
:    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應綜合考量社會價值觀念、授受
:    雙方之認知或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 (六)查被舉發人之陳述意見狀第二部分中所言及,發放雞排之對
:    價關係是Facebook按讚及分享行為,並非選舉行為。
:    然而,從系爭貼文內容觀之,張候選人發放雞排之條件並非
:    為其分享轉文與按讚之行使宣傳行為,而是在於是否當選。
:    因此,當選就發放之承諾已經增加欲領雞排之臺大學生投票
:    予八號候選人張子龍之可能性,即已具備對價關係。
:    換言之,此處之雞排並不能視為為其宣傳之酬勞或是薪資,
:    否則有轉貼及按讚的人就應發放,此處應認雞排為影響投票
:    意向之不正利益。
翻譯:即使最高法院已經說了,食物(米粉、貢丸湯...)不足以改變投票人意向
(想像國民黨請你吃雞排要你投給柱柱姊...?)
不過,因為這次選舉是發生在我們神聖不可侵犯的學生會會長補選
所以,想當然耳,一塊雞排就可以改變大家的選舉意向了嘛!
[不過大家可以看到選委會的巧思,他們已經在前面說台大學法學生素質不夠了,
所以被雞排影響好像也很合理 XDDDD]
(選委會的部分人士,為了黑黑雲,已經完全放棄前人努力奮鬥而來的學生自治
完全將我們神聖不可侵犯的學生自治當作笑話來看待)
寫到這裡我開始覺得,檢舉信跟選委會該不會都是張同學的人馬吧...
: 三、綜上所述,本會認定學生會長八號候選人張子龍之行為可能構成
:   「行求期約不正利益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但因國立臺灣
:   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無相關之期約禁止之規定,系爭行為並無
:   違反本會選罷法,故決議不予處分。
:   惟此行為嚴重干擾選舉之公正性,亦傷害一般同學對於學生自治
:   之信任,本會日後將建議學生代表大會審酌此案件進行修法。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總結的來說,你選委會初步審查就應該知道並無相關規定
哪來這麼多後面的 "違反台灣當代法學見解"的賄選構成要件
然後竟然還在公告中
「逕自決定黑雲有"可能"賄選」
那不然這樣好了,你乾脆把檢舉信寄送給學生會、學生議會、學代會
然後大家都來發個文:「沒有相關規定、此非我機關職權,但是黑雲"可能"賄選」
頗ㄏ
作者: blablabla (布拉)   2016-11-15 13:11:00
推不顧法規只想 黑黑雲((這篇太早發啦
作者: hortune (enutroh)   2016-11-15 14:31:00
要彈吉他了ㄇ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6-11-15 14:41:00
真的是沒有下限
作者: xingbang ( )   2016-11-15 14:46:00
個人以為選委會就對價關係那一部分的論證其實是相當缺乏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1-15 15:06:00
作者: tom282f3 (學妹戰士)   2016-11-15 15:19:00
推 我從選委會的答覆中根本看不出來哪裡有行政中立之實
作者: CKExpress (夜照亮了夜)   2016-11-15 15:26:00
其實根本就是想搞死黑雲但又找不到小辮子 只好亂扯一通
作者: NTUIBrother (台大國企英菁大葛格)   2016-11-15 15:54:00
好無聊喔
作者: glenye123 (G了你跟你買東西一樣吧)   2016-11-15 20:04:00
嘻嘻 台大生的一票只值一個雞排那一個台大學生會長值幾雞排呀
作者: ramour (ra)   2016-11-15 20:13:00
作者: scuderia3 (scuderia3)   2016-11-15 21:05:00
就是想搞死黑雲啊 講這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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