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以後誰要加學生會?

作者: gp6cji3 (旅人)   2016-02-02 19:58:16
「財務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
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光憑這段,你就可以自我解讀成「可以刪減剔除不當支出」。
那就表示你根本不知道「決算」的意義是什麼嘛!
我第一次發文時還幫你google,財政部的字詞解釋是:
「為每一會計年度財政收支計畫實施的結果,亦即預算執行的最後報告。
總決算包括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的執行結果,以權責發生基礎編製。
但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之特別預算,在非決算年度時,則採收付實現基礎編製。」
如果你認爲財政部的解釋不能代表一般決算的意義,或這不足夠細緻不足以回答你,
你可以再多做一點功課,去google或是wiki一下,我想都能得到更多的解答。
算了,我就自己再多講一點點。決算的目的在於檢視成果,
藉以檢討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好在未來改善,
並且審核銷帳的過程中是否有違誤(舉例應屬餐費科目的預算被挪用到場地費等等)。
檢視成果後,以要求學生會在未來不犯相同錯誤,
或者學代衡量是否用更嚴格、寬鬆的方式審預算(譬如要求學生會企劃書更詳盡等)。
所謂的「修正」,就是對這些「違誤」的部分做修正。
哎,字詞的精準程度真的是需要強調。
你們學代會在決算上可以做的事情是「修正」,是把「錯誤的數據修正為正確的」,
而不是刪除你認為因為懲罰所以可以不支出的!
你修正是因為那個科目本身有問題(譬如明明餐費收據上寫8萬,決算上卻寫10萬),
這完全是不同的事情,不要混為一談,
決算,不是你們用來懲罰或修理學生會的工具。
然後你竟然說我不當舉例?
我前面政府的例子也舉給你、一般企業的例子也給你、學生辦活動的例子也給你,
偏偏就是沒有任何一個是可以因為「活動辦不好所以要自掏腰包」的合理範例。
沒關係我耐心重講一次。
假如我們把臺大學生會跟學代會當作模擬真實的政府機制在運作,那我就問你嘛,
臺北市推動路平專案,結果現在還坑坑疤疤的,
臺北市議員可以因為績效不佳叫臺北市政府的員工一起分攤費用嗎?
還是叫郝龍斌還是柯文哲用薪水貼?嗯?
好啦退而求其次,企業界假設你是業務,你的業績取決於跟客戶完成的交易數。
你決定要辦一場公關活動想要吸引企業參加促使他們提高之後的成交意願,
老闆也同意了,結果你們活動宣傳很爛企業沒幾個人來,最後你的成交業績當然是0,
老闆說噢那公關活動的支出費你得自己出。嗯嗯?
沒關係,我們再舉學生社團。
現在爭執的事情是「能不能因為執行成效差因而減去原先已經確定要支出的費用」,
阿你自己都說了,「活動有盈餘有虧損,有盈餘當然就是沒事」,
所以囉,重點是有沒有盈餘,這跟你活動辦得爛不爛到底有什麼關係?
按你的邏輯,即便有盈餘,做不好的幹部還是應該要自掏腰包付錢。是這樣嗎?
嗯嗯嗯?
說來說去,要個人為公共或團體的事務自掏腰包就是完全不合理啊。
憑什麼?憑什麼?憑什麼?
另外,學生會是否在這個過程中同意不是重點,
更不是「如果覺得不妥那可以請法院解釋」,
重點是我們的學代會「竟然這樣解釋法條,
並且真的認為可以這麼做(決算時刪除預算),甚至通過了!」
我實在無法接受身為臺大的立法機關sense差成這樣,
而且擔任財委會主委連決算的目的跟應用都有這麼嚴重的認知錯誤,
竟還理直氣壯地回說這「合理又合法」,
遑論這個學代會還是由各系學代組成,又不是沒會計系沒法律系,
竟然可以通過,要傳出去真的是貽笑大方。
還有,嚴正地駁斥你「學生會幹部身分被解職對你能產生什麼太大的影響?」這句話。
加入學生會是為什麼,請你先花一分鐘好好想想。
加入學生會、學代會,不外乎希望對校園公共事務有所貢獻、
實踐自己對校園想像的藍圖,並且在過程中得到成長,
你怎麼能說「被解職」沒有影響?
被解職就表示他們失去想要發展的舞台跟機會,這才是至關重要的!
講難聽一點,7000塊算什麼,換作是我,被解職跟7000塊,
我寧可賠7000塊也要繼續做下去。
我不想一竿子打翻全部的人。
我衷心欽佩所有願意投入學生自治裡的每一個人,
我也有認識的人當學代,我也知道有些人很認真,
但是我感覺絕大部分學代們似乎認為學代就只要監督學生會就好了。
回頭去看看你們當初出來選的時候提了什麼政見、
說說你們理想中學生政府的立法機關應該扮演什麼角色,
然後再來告訴我、告訴那些選出你們的人,
你們對於學生自治的願景是什麼,並且在校園經營和議題上耕耘了多少。
作者: daniel50506 (達)   2016-02-02 20:01:00
為什麼你都找不到對手啊 對手太_連議題熱度都沒有
作者: MIKEmike07 (加油!)   2016-02-02 20:09:00
哈哈哈 看完整個舒服
作者: SeanLiao99   2016-02-02 20:09:00
推 論述有條有理
作者: lyviasun (:))   2016-02-02 20:24:00
推你戰力很強XD
作者: Poke5566 (戳戳5566)   2016-02-02 20:31:00
推 反正世界上就是有這種自以為是的人 打的好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1:28:00
所以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你要怎麼解釋?不太懂決算,但聽你的描述好像僅限於技術上的登載錯誤,但"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這兩款有點難想像只是銷帳的過程中有沒有錯誤可以解讀的?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02-02 21:41:00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1:42:00
樓上這段是參考我國決算法來的,原意是給審計部依法行政的依據,若是違法失職就交由煎茶院糾正或糾舉某官員,但那是因為我國把監察權獨立出來,但台大學生自治是三權制,學代會同時有監察權學生法院前幾年有一條解釋確立學代會有監察權的功能,但詳細實施方式未知,我也不知道是否有彈劾或其他糾正的權力可以交給學生法院去解釋法條,但你們先還錢出來給學生會好嗎=_=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1:57:00
你說的比較像決算法§29吧,看不出來跟這條有何關係
作者: jetrider (傑特萊德)   2016-02-02 21:58:00
%%%%%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1:59:00
此外我不是學代@@,況且如你所說既然學代會有監察權,那麼和五權分立的制度就不同了,可以一概的援用對我國決算法的解釋嗎?憑常理,如果一個辦得很瞎跟起初設定的目標跟方式都相去甚遠,但帳目都做得很精準的活動,都沒有任何制度可以把關,我覺得這問題才比較大吧?
作者: gp6cji3 (旅人)   2016-02-02 22:16:00
監察權行使的彈劾或糾正對象都是「人」,所以無論哪種權分立,都跟這次爭議的「決算刪除預算」無干各單位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計畫已成未成程度,都是決算要處理的,不過是把這些問題找出來並在議會上報告報告後經由大會審議,若有糾正對象就要決定如何處分簡單說財委會決算的「稽核」就是把學生會提交的結案報告檢視一遍,不只是技術性、甚至有無造假,並找出與計畫不謀合處,讓學代會的其他人了解這些資訊好決定如何處理你可以再重新看過他列出來的那些條文,從十四條開始到二十條的處理,是一步一步、有層次性的。另外,預算的審核就是把關,因為學生會在條列預算項目時必須說明該預算用途,請款時要證明其使用與預算規劃一致只要使用跟預計用途一致,表示他確實是按他原先企劃方式在使用錢,如果最終成效不好,那應該檢討人的執行問題或者回頭檢討審核預算的企劃是否本來就有實踐上的困難
作者: akakak88 (蜀山俠客)   2016-02-02 22:46:00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2:55:00
同意你的說法也有道理,但我覺得法條本身的文義沒有那麼清楚到非得依此種解釋不可,我覺得現在這仍有待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2:56:00
監察權糾舉才是人, 糾正是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失職, 目的是要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2:57:00
有權機關的解釋,現在直接逕行認定違法濫權稍嫌過早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2:57:00
使行政機關改善作為, 這就是本案目前所面臨的狀況, 怎麼會沒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2:58:00
樣的情況下,決算機關仍僅能就技術上的錯誤進行更正,這未免也太不合常理了。看不懂A大的意思?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3:00:00
回超級企鵝: 民主國家有選舉彈劾等制度, 如果行政機關失職必需要付政治責任以及法律責任, 但是學生會任期只有一年, 所以事後糾正的意義不大是沒錯, 但如果你說如果做不好就要官員自己買單 那這樣哪個機關願意發布政策我在你前面回的那段是回應gp6c大的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02:00
我不理解你要討論的,到底是"法律上是否有依據",還是這樣的作為是否有其正當性?關於前者,既有法規其實寫得蠻不明確的吧,我不覺得可以一概稱為違法,拿五權分立的東西去解釋三權分立制度下的法律,根本就是有問題的吧,今天你要依的到底是哪門子的法? 而關於第二點,我自己的觀察是多數人(包括學代的回應),講的都不是"做不好就自負갢自負盈虧",而是當其不一致及違法程度甚高時,才會最後手段的用此方式,你們一直這樣講,有打稻草人之嫌。 而我們都知道糾正,甚至糾舉實效不高,那麼對於那些和原先提案相去甚遠,成效也不好的活動,如果唯一的監督機關都沒有任何有用的工具,這才不是一個合理的制度吧(當然本事件是否達此程度有待商榷)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3:09:00
1.今天台大自治法規很大一部分是抄現有法律, 你說的十四條跟中華民國決算法第22條幾乎一模一樣, 你問我為什麼要拿五權去
作者: b3101ill (b3101ill)   2016-02-02 23:09:00
如果你這篇文的目的是要用理性分析和法規來反擊學代會,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3:10:00
解釋三權, 那我必須請你先去問當初制定自治法規的人,不是我亂掰,今天就是依照自治法, 但自治法的概念是我國決算法
作者: b3101ill (b3101ill)   2016-02-02 23:11:00
建議原PO就不用特別寫倒數第二段這個略嫌主觀的敘述了=)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11:00
難道台灣法律抄國外的,解釋就可以直接援引國外判決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3:11:00
2. 最後手段有合法嗎 有法律保留原則嗎 沒有的話怎麼能夠
作者: gp6cji3 (旅人)   2016-02-02 23:12:00
糾正跟糾舉寫錯,拍謝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12:00
?我們憲法也亂抄的哩,可以直接援引國外的憲法解釋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13:00
嗎?當初一堆也都亂抄的阿,可就算文字一樣,法律適用的解釋本來就會因為不同的社會條件而有不同,況且三權跟五權在憲政制度上有極大的差異。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3:14:00
我認同gp6c大, 超級企鵝, 所以我說要交由學生法院去解釋,而不是自己去解釋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就跟你說不要自己創造手段今天只有跟你說"修正"沒有一條明文規定說可以"刪除預算"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16:00
是原PO拿在效力上完全不相干的東西,跑來指稱學生會
作者: A320 (Airbus)   2016-02-02 23:16:00
即便你決算時想要去刪預算, 那麻煩請學代會先通過可以刪預算
作者: gj942l41l4 (米食主義者)   2016-02-02 23:17:00
回頭一看,一堆人政見亂寫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18:00
「『修正』不包含刪除」,這句話難道不是你自己解釋出來的= =? 到底是誰在自己解釋法律阿XD
作者: gp6cji3 (旅人)   2016-02-02 23:20:00
那你可以去翻遍法典尋找法條規範使用「修正」的時機跟使用「刪除」的時機,來解讀他們的用意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2-02 23:21:00
體系解釋不是解釋,真是長知識了……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6-02-02 23:34:00
怎麼這麼少人參戰XD
作者: williamlo (williamlo)   2016-02-03 01:08:00
決算的意思代表最後花了多少錢,是有事實發生甚至有發票的數字,難道修正決算把他改成零就代表這個活動沒花錢?我認為修正代表的意義是有沒有謊報或是東補西牆的情況發生,刪除明顯不包含在內
作者: briancytw   2016-02-03 02:01:00
推這篇
作者: sam101084 (sam)   2016-02-03 07:37:00
作者: sam682097 (我不叫山姆)   2016-02-03 21:49:00
作者: kevin1ptt (蟻姨椅yee)   2016-02-03 22:21:00
舉個怪例:老闆幫我修個頭髮 剪完變光頭
作者: MIKEmike07 (加油!)   2016-02-04 00:43:00
某S不會開一篇回喔
作者: superdejavu (紫穗木)   2016-02-04 22:25:00
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