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不合法?法源依據?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第十四條之一項的第二款及第四款,學生代表大會在
進行經費稽核時,應注意『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在104-1期末審議決算
時,活動雖因與前位設計師有溝通上不良的結果而致無法於校慶期間展出,但事後之處理
仍未達可接受效益,我認為本項活動之疏失確實為學術部之不當行政措施造成。又根據第
十五條之一:『財務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
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
資料。』根據此項學代會有修正決算之權力,解讀為可以刪減剔除不當支出,此「不當」
個人認為可以適用於違法或是行政措施不當。對於第二十條之一、違法應處理事項應該適
用於決算書審理完之後,第一款『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
行追討之。 』第四款『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案。』以上兩項為決c
算書審議完應採取的動作之後的動作。
前文也有解釋,若法院覺得不可刪,可要求撤銷決議。若學生會向學生法院提訴訟若法院
撤銷決議,本人辭職並歸還本會期(104-1會期)出席大會、委員會之誤餐費、茶水費,
出席7次定期大會、2次特別大會,誤餐費(7+2)*80共720,出席紀律委員會7次、活動委員
會3次、財務委員會3次、學務委員會3次、校務委員會2次、財務活動聯席委員會2次,共
20次委員會茶水費20*40共800元,此1520元將退還學生會會庫,以刮亮臺大疏失個人不覺
得應該是由學生會會庫支出,本人將補貼刮亮臺大整項決算所使用之金額9820元,共
11340元整。
時任學代會財務委員會主席,所作之交接報告將傳於學代會秘書處,由於現在學生會預、
決算法模糊地帶眾多,且法定送預、決算之時程,已久不經遵循,再次重申,學代並不會
惡意刪除決算,只有爭議事項,若還是認為決算法沒有賦予學代會刪除決算的權力,我想
請等法院解釋,畢竟學生會在本會期第八次常會上表示的是:「學生會可以刪決算,刪超
出預算金額的決算。」學代會表示:「我們不這樣理解,理由縱上所述。」非不能體恤學
生會各幹部之辛勞,願意為校園議題盡一分心力,學代也是同樣想法,不然誰要加入學代
會?
以下附上參考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