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beccaria0711 (寇莉)   2022-11-02 13:43:17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1/02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於考畢後自行檢視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處,以便在下週三(11月9日)合班上課
時,自發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一、原告甲於 111年 10月5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支付甲二百萬元,陳述略稱:
甲開設工程行P,曾與乙約定「由甲自 110 年12 月 5日起提供建材為乙修繕A屋,於半年
内修繕完工日,乙應支付工程款二百萬元予甲」(狹義的原因事實a);事後,乙於111年
5月5日工程驗收時,簽發同日期、面額為該金額之支票一紙交給甲(狹義的原因事實b)
,詎料經甲予以提示卻未獲兌現,而拒不償付該款,為此基於票款支付請求權提起本訴等
語(下稱「本件訴訟」)。對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辯
稱:甲尚未依約完成A屋之修繕工程,且其施工有瑕疵云云。
試敍明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在本件訴訟,甲於起訴時是否已表明訴訟標的?受訴法院應否如何促使甲再為補充
陳明?此事關涉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25%)
2.本件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否如何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關於其要否適
用簡易程序一事,當事人是否被容許行使程序選擇權?試借用此事例解說:程序選擇權之
承認及行使如何關涉,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程度?(25%)
二、在上例,如乙於言詞辯論期日陳述,甲已將系爭支票背書讓與丙,甲無權為請求,應
予駁回。對此,甲陳述其係在起訴後始為背書轉讓。
1.受訴法院就此項爭議應為如何之處理?是否因該支票轉讓發生於起訴以前或以後而
有所不同?(15%)
2.法院於本件訴訟如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則其效力是否及於丙?(10%)
三、在前(一)例,如乙抗辯P工程行係甲、丙及丁等三人投資開設,甲一人無權請求給付
票款及工程款。
1.在何種情形(甲如何主張),法院始得就本件訴訟為本案判決?該判決確定時,其
效力是否及於丙及丁?(15%)
2.如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甲另以P為原告,自為其法定代理人,對乙起訴,請求法院
判決命乙支付系爭工程款。而乙抗辯此為重複起訴: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