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beccaria0711 (寇莉)   2022-11-02 13:32:0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年11月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於考畢後自行檢視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處,以便在下週三(11月9日)合班上課
時,自發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一、原告甲於 111年 10月5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支付甲二百萬元,陳述略稱:
甲開設工程行P,曾與乙約定「由甲自 110 年12 月 5日起提供建材為乙修繕A屋,於半年
内修繕完工日,乙應支付工程款二百萬元予甲」(狹義的原因事實a);事後,乙於111年
5月5日工程驗收時,簽發同日期、面額為該金額之支票一紙交給甲(狹義的原因事實b)
,詎料經甲予以提示卻未獲兌現,而拒不償付該款,為此基於票款支付請求權提起本訴等
語(下稱「本件訴訟」)。對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辯
稱:甲尚未依約完成A屋之修繕工程,且其施工有瑕疵云云。
試敍明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在本件訴訟,甲於起訴時是否已表明訴訟標的?受訴法院應否如何促使甲再為補充
陳明?此事關涉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25%)
2.本件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否如何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關於其要否適
用簡易程序一事,當事人是否被容許行使程序選擇權?試借用此事例解說:程序選擇權之
承認及行使如何關涉,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程度?(25%)
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與甲(以下稱「本訴
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新台幣 1000 萬元向丙購買A屋一棟,借名登
記於乙之名下。其後甲、乙交惡,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詎料乙竟置之不理,甲得隨時
向乙請求返還;乙則抗辯:A屋雖係由甲出資,但已經贈與乙,並就贈與之合意聲請傳喚
丁為證人。問:
1. 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 (10%)
2.於本訴訟繁屬中,乙如列甲為被告,另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為A 屋之所有
權人,後訴訟是否具有確認利益?有無違背民訴法第 25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後訴訟之法
院應如何為裁判?(20%)
3. 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傳喚丙為證人,以釐清購買A屋之資金來源?又丁於法院證稱
:甲雖曾表示要將 A 屋贈與給乙,但係以二人結婚為條件」,關於結婚條件之事實,法
院得否作為裁判之事實?此涉及何項程序原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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