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2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作者: kimihadare (奇米哈達雷)   2021-06-23 13:36:04
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年6月23日
考試時限(分鐘):115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於2021年5月1日向法院請求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600萬(以下稱「前程序」),其
理由略為:甲、乙於2017年10月1日結婚,於2019年1月1日甲生一子丙,於2019年12
月21日甲、乙離婚,雙方協議如下:
(1)甲單獨擔任丙之親權人;
(2)乙於每月1日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萬元作為丙之扶養費;
(3)乙於每週六上午9點前往甲之住所接丙共度週末,於週日下午5點前送丙回甲處

但乙自2020年5月1日開始未再給付任何費用,甲向乙請求多次未果,為避免將來一再
請求,故一次請求乙給付自該時起10年之費用,合計共600萬元。乙抗辯:甲多次拒
絕讓乙探視丙,既然看不到兒子,也就不想給錢,且因肺炎疫情,其餐廳關閉,無力
再給付高額之扶養費云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甲之請求屬何類家事事件?應行何種程序?(20分)
2. 關於系爭親權及扶養費協議是否確實存在一事,法院應否依職權調查證據及事實
?法院如認為約定之扶養費金額過高,得否依職權酌減金額為每月給付2萬元?
(20分)
3. 如乙於程序進行中另行向其他法院請求,命甲應使乙能與丙會面交往,該法院應
如何處理?(10分)
二、甲、乙未婚,於交往期間甲懷孕,乙要求甲墮胎,二人大吵後分手。其後甲生下丙,
但丙患有罕見疾病,甲為此支付高額醫藥費用多達200萬元。
問:
1. 假設丙為原告、甲為其法定代理人,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於訴訟
進行中,丙不幸病故,法院應否以原告之當事人能力欠缺而駁回訴訟?(10分)
2. 假設丙於死亡後,甲才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並分擔丙自出生至死
亡時之生活費用(含喪葬費)半數60萬元、醫療費用半數100萬元,合計共160萬
元給付與甲。乙則抗辯:甲生活關係複雜,丙非其子。問:(40分)
(1)就上開請求,甲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
(2)甲如何向法院聲請命乙接受DNA檢驗,而乙表示不願進行檢驗,法院應如何
處理?
(3)關於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受訴法院能否作成乙應認領丙及命
乙應給付代墊扶養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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