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2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作者: Taiwanisbest (恁爸是中國台北人)   2021-06-18 11:12:44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溫暖而富有人性(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6/18
考試時限(分鐘):120
試題 :
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題(2021.6.18)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不得抄襲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討論。作答內容雷同者,均以零分計。
試研閱如下附件所示協議書,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假設丙遲至民國一○六年一月十日仍未照協議書上約定為履行,於是甲列乙為被告,向該
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支付四十萬元予甲,並陳述事實如協議書上所記載,而請
求判決命乙履行保證債務(下稱本訴訟)。對此,被告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
稱:「丙對甲不負有價金債務,協議書係因受強暴脅迫才簽名;縱或不然,約定之違約金
亦屬過高」云云。問:
一、 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案之爭點?甲及乙之陳述是否有何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
如是,法院應如何處理?(30%)
二、 在上述兩造攻防狀態下,本訴訟可能之事實上爭點為何?法院應如何就此分配舉
證責任?其所應依循之標準為何?又如應負舉證責任之一造未聲明證據,法院得否依職權
加以調查?(15%)
三、 設法院於本訴訟審理過程中,對於(1)「乙並未同意為丙對甲之違約金債務負
保證責任」或(2)「乙享有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一事形成確信之心證,得否逕依
上開(1)或(2)之理由(一部)駁回甲之訴?如否,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20%)
四、 設本訴訟遭法院以丙對甲不負有價金債務為由駁回確定後,甲竟仍將其對丙之債
權讓與予不知情之丁,嗣丁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丙給付價金及違約金、乙履行
保證債務(下稱後訴訟),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於後訴訟發生如何之作用?如丙於本
訴訟繫屬中曾輔助參加乙,有無不同?(35%)
[附件]
協  議  書
一、 丙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向甲購買A車,約定價金三十五萬元,尚欠二十萬元
,應於同年底以前償還,並由乙為保證人。
二、 前項債務如未照約定期限獲償還時,丙應給付違約金二十萬元予甲。
民國一○五年十月八日
立協議書人
債權人:甲(簽名)
債務人:丙(簽名)
保 證 人:乙(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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