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kimihadare (奇米哈達雷)   2021-06-22 14:25:27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年6月22日
考試時限(分鐘):50分鐘
試題 :
一、公務員甲承辦標案時涉嫌收受業者賄賂,被調查局幹員乙(具司法警察(官)身分)
以被告地位詢問時,經告知後於辯護人丙律師建議下,始終保持緘默。「設若」當時
高科技A廠商已研發出一種WAM(Wave-All-Machine)的近場木馬技術,以WAM靠近開
機中的手機時,WAM會自動竊取、傳輸手機中的資訊,但立法尚未針對此種技術於刑
事程序之使用制定相關規定。甲進入偵訊室前,乙以手機不能攜入為由要求甲交出置
放在保管箱,乙詢問甲期間,其他幹員指示A廠商資訊專家丁在外操作WAM,並順利取
得甲收賄金流的關鍵資訊;後調查局以該資訊查明賄賂金流,最後案件水落石出,經
移送地檢署繼續偵查後,甲被檢察官以收賄罪名提起公訴。
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丙抗辯,WAM取得之金流資訊乃國家機關違法干預基本權所取得
之證據。試從刑事訴訟上之基本權干預體系,依序逐項分析其抗辯有無理由。
二、候選人甲於選舉期間涉嫌透過樁腳里長乙向里民丙等人買票,每票3000元。檢察官接
獲線報發動偵查,先以證人身分傳訊乙,乙因唯恐自己受到刑事追訴,本來不欲陳述
,但檢察官卻因過失,疏未依法告以其得拒絕證言,乙因而作證甲透過其買票之事實
。隨後:
1、檢察官將甲以投票行賄罪提起公訴,審判期日,甲抗辯乙之證詞乃違法取得,不
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試問有無理由?
2、本案若由司法警察以證人身分傳詢乙(刑訴§196-1),情形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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