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abc8314970 (RoMEO)   2021-04-21 16:24:5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4.1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一、甲、乙為共同原告,將丙、丁、戊列為共同被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搭
乘乙之計程車,經過十字路口停等紅綠燈時,遭無照駕駛之15歲少年丙及超速行駛之丁相
撞波及,發生連環追撞,戊為丁之僱傭人,乙之計程車毀損,甲、乙均身體受傷,而受有
損害各80萬元、60萬元。為此提起本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問:(60分)
1. 甲、乙應如何為訴之聲明?
2. 如第一審判決丙、丁、戊均全部敗訴,戊主張丁未超速,並無過失,而就第一審敗訴
判決對甲、乙二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丙、丁未上訴,則戊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丙、丁?
如戊其後撤回上訴,應否經丙、丁之同意始生效力?
3. 如丙、丁、戊對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甲在第二審追加丙之法定代理
人庚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應准許追加?
二、X1以X2及X3之代理人的地位,出面與甲屋所有權人Y訂立買賣甲屋之契約。當時雙方
約明由X1、X2、X3每人各買受甲屋之應有部份三分之一。問:(40分)
1. 倘X1、X2、X3均自行出面成為原告(即:在同一訴訟程序上成為共同原告),而未選
定X1為當事人。在此訴訟程序上,就X1、X2、X3各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審理,
受訴法院可否對各該人為互不相同或矛盾之判斷?
2. 設X1、X2及X3等三人依上開買賣契約受Y移轉甲屋之應有部份各三分之一而共有甲屋後
,X1一人為原告、列X2一人為被告(未列X3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X2應將甲屋之
應有部份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X1,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屋係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
部份各三分之一所共有,並經三人約定該屋之一樓部份由X1、二樓部分由X2、三樓部分由
X3分別管理使用;在此共有關係存續中,三人於某日在訴訟程序外曾合意訂立共有物(甲
屋)分割協議書,載明「為了達成分割甲屋之目的,應於本協議成立後半年內由X1分別給
付X2及X3補償金各200萬元,然後X2及X3均應將各自之應有部份移轉登記予X1」,詎料X2
已受領該補償金,卻拒不照約定之屢行期將其應有部份移轉登記為X1名義所有,為此基於
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問:在本訴訟,X3是否亦屬形式上
或實質上當事人?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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