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作者: kimihadare (奇米哈達雷)   2021-04-16 10:44:0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年4月16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X1、X2、X3因與Y就買賣Y所有之A屋發生履約爭議,乃對Y提起訴訟。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1. 設X1自為原告對Y起訴,聲明:「Y應分別移轉A屋應有部分1/3予X1、1/3予X2」,並陳
稱:「伊係以X2、X3代理人之地位,出面與Y訂立買賣A屋之契約。當時雙方約明由X1
、X2、X3每人各自買受A屋之應有部分3分之1,詎Y迄今拒不依約辦理上述應有部分之
移轉登記,X2、X3乃選定伊為其起訴。爰本於X1、X2所各自對Y享有之買賣標的物移轉
請求權,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於訴狀送達於Y後,X1得否於同一程序追加主張Y
亦應依約移轉A屋應有部分1/3予Y3?(30%)
2. 設X1、X2及X3均成為原告對Y起訴,請求法院判命Y履行其買賣標的物移轉義務,分別
移轉A屋應有部分1/3予X1、1/3予X2、1/3予X3。如法院以「Y係遭脅迫訂立系爭買賣契
契約,已合法撤銷其出賣之意思表示」為由,駁回X1、X2、X3之訴,而僅X1上訴,X2
、X3是否亦成為上訴人?(30%)
3. 設X1、X2及X3等三人依上述買賣契約受Y移轉甲屋之應有部分各1/3而共有A屋後,X1一
人為原告對X2一人起訴,聲明:「被告X2應將A屋之應有部分1/3移轉登記予X1」,陳
稱:「A屋係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1/3所共有,並經三人約定該屋之一樓部
分由X1、二樓部分由X2、三樓部分由X3分別管理使用;在此共有關係存續中,三人於
某日在訴訟程序外曾合意訂立A屋分割協議書,載明『為了達成分割A屋之目的,應於
本協議成立後半年內由X1分別給付X2及X3補償金各200萬元,然後X2及X3均應將各自之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X1』,詎料X2已受領該補償金,卻拒不照約定之履行期將其應有
部分移轉登記為X1名義所有,為此基於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起訴」等語。
(1) 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是否欠缺?(20%)
(2) 如X3提出參加書狀,聲明參加X2,經X1聲請法院駁回其參加,法院應如何處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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