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6-19 14:09:17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6/17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X於107年11月1日,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下稱:本訴訟),聲明求為判
決「Y應(1)將A屋返還予X,並(2)支付6萬元予X」,陳稱:「伊於106年9
月1日將伊所有之A屋交給Y占有使用,約定Y應於一年內返還該屋,Y並於同日簽發面
額各為2萬元之支票共12張充作租金交予伊收執,票載日期分別為106年9月20日
起之每月20日。詎料Y迄今尚未返還A屋;而伊所執該等支票中票載日期最後之3張均
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提起本訴,基於(a)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b)票款支付請求權
,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Y則以:「伊係向Z承租A屋,對X不負返還義務,亦無
租金債務,而不負票據債務,所以X之請求為無理由」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一、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應如何協力於X特定訴訟上之請求?(20%)
二、關於X起訴所主張之(a)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一)其事實上爭點為何?法院應如何進行事實上爭點之整理?(20%)
 (二)如X、Y均同意除筆錄上所列「爭執事項」外,不再提出其他爭點。X、Y間是
    否成立爭點簡化協議?(10%)
 (三)就該事實上爭點,應由X或Y為如何之舉證?舉證責任分配之標準為何?(20
    %)
 (四)如於法院針對爭點調查證據並形成有利於X之心證後,Y始主張X於107年9
    月間有同意伊續用A屋,經X予以否認。法院應否以之為爭點續行審判?(20
    %)
三、承上題二、(四),設法院認應續行審判,如關於X起訴所主張之(b)票款支付請
求權,法院已形成有利於X之心證,得否先為一部終局判決,命Y給付6萬元予X?其裁
量之標準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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