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6-19 13:55:13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
甲對乙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地交還甲,事實及理由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
無權占用,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對此,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地係其以
每月租金5萬元向甲租用。(50%)
1、如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該確定判決所生既判力及爭點效之客觀範圍各為何?
2、如在訴訟繫屬中,甲將A地所有權讓與丙,乙據以抗辯甲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如
何處理?法院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如於甲敗訴確定後,丙又向乙起訴請
求返還A地,乙應如何處理?
3、如在甲獲勝訴確定判決後,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前,乙將A地出租予丁,則該確定判決
之既判力、爭點效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丁?
4、在上述2及3之情形,如丙或丁係善意者,其有何救濟之道?
二、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事實及理由主張:乙
於109年2月5日代丙向甲借貸100萬元,約定2個月後返還,詎甲交付該款予乙後
,於約定之清償期丙未予清償,經向丙催討,丙竟稱其未受權乙借貸。為此,依借貸關係
或不當得利關係為請求。對此,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其未曾向甲借貸,甲交付該款
係為償還其對乙所負借款債務。(50%)
1、法院進行本案審理時,如何整理訴訟標的之爭點及排列本案審理之順序?
2、法院進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時,如何闡明並要求當事人盡具體陳述之義務?
3、法院如何整理兩造之事實上爭點及分配舉證責任於兩造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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