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林明鏘 動物與法律 期中考

作者: onephone   2019-12-11 11:39:44
課程名稱︰動物與法律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11/0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甲警犬學校之負責人為乙。乙僱用丙為訓犬師。丙因情緒控制不佳,在訓練過程中,
以使用電擊項圈、p字鍊以及把狗騰空吊起來甩等方式,致受訓犬腳斷或流血。警犬學校
狗舍環境極差,多數警犬皮膚化膿。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案中,誰是飼主?(15分)
(二)本案中,飼主違反動物保護法哪些規定?又應如何處罰?(20分)
(三)丙主張此種行為乃屬管教之必要行為,是否成立?(15分)
二、A為某高中之生物教師兼總務主任,見其家附近之流浪犬B十分可愛親人,乃將B攜
至服務學校,充當校園守護犬,但未將其結紮,且未將其以固定用繫繩綁於校園內,反而
讓其趴趴走。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有沒有觸犯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哪些規定?(15分)
(二)B為驅趕其他犬隻進入校園,咬傷C飼養路過校門之紅貴賓狗D。請問「誰」應該
   負法律責任(並請敘明法律責任之依據與種類)?(15分)
(三)A可否以生物研究社名義帶領其學生將B犬當實驗犬,進行動物解剖(本子題無須
   討論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問題)?若不行,主管機關得否以及如何處罰
   A?(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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