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onephone   2019-12-06 15:45:5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12/0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X對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給付Z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由X代位受領,
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為:Y於106年1月5日向Z借貸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一年,
Y屆清償期尚未償還,因X係Z之債權人,而Z怠於行使其對Y之上開借款債權,故代位
提起本訴訟。試問:
1如在本訴訟繫屬中,Z就上開借款債權另行對Y起訴請求,則Y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2法院就本訴訟所為X敗訴之本案判決效力是否及於Z?是否因Z知悉本訴訟繫屬與否而
有所不同?(15%)
二、X對Y起訴,聲明求為判命Y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X,事實陳述:X於某日以價
金500萬元向Y購買A地,因Y拒不過戶,故依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請求。
在訴訟繫屬中,Y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Z。試問:
1如X主張Y、Z間A地所有權移轉行為係通謀虛偽表意,則法院應如何審理?其所為本
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Z?(15%)
2如X在起訴前已聲請禁止Y處分A地之假處分並予執行,則法院應如何審理?其所為本
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Z?(15%)
三、X於107年9月12日起訴,列Y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Y應將法院認為適當
之金額給付予X」,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如下:原告X於106年8月1日搭乘Y所駕之
計程車,說明要到達之目的地後,在前往目的地之途中,Y有駕車超速等類重大過失行為
,以致發生撞車事故,導致X受物損人傷,共損失20萬元以上,經兩人爭執一番後,雙
方達成願委由陳律師判定如何賠付之協議,不久陳律師已表明其判定Y應賠付25萬元,
可是Y卻拒不照付,為此請求法官判決命Y履行債務等語。對此,Y答辯稱:該協議係因
Y受強暴脅迫所做成,況且Y駕車並無過失云云。試借用此事例一邊析述其案情,一邊敘
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1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適用,如何指引解釋有關處分權主義及辯論(協
同)主義之程序法規?(20%)
2依爭點集中審理主義之相關配套規定意旨,本件當事人應如何盡訴訟促進義務?為促使
其克盡該項義務,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事實上爭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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