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陳瑋佑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onephone   2019-12-04 10:55:02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12/0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X1在108年5月4日向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起訴狀,於其上寫明自己(X1為原
告),列新竹縣政府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甲地返還予原告」。陳述略為:
甲地為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詎料被告自十多年前起常
指派其所屬單位人員擅自占有甲地作為停車場,至今仍拒不返還於權利人等語(下稱本件
紛爭或本訴訟)。對此,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
被告就甲地有不動產役權或租賃權,並非無權占有云云。試敘明理由扼要解答下列問題:
1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已依處分權主義表明必要事項?是否已依辯論主義(當事人提出
主義或協同主義)盡主張責任?有無應由受訴法院予以闡明使為補充陳明之處?
(20%)
2本件紛爭之解決應指向貫徹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其間,應優先貫徹何項要求?
(10%)
3設上述民事庭即受訴法院自上述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諭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理後,
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始辯稱:本案請求係有關公用地役關係權之紛爭,屬公法上
爭議,所以受訴法院應無審判權,且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等語。此際,受訴法院
應如何處理?如何判定審理程序有無違背程序法上強行規定?此事是否關涉程序法規之解
釋方法?
(30%)
4設X1於108年6月間將其所有甲地之應有部分讓與予Z。此時,如被告辯稱:「X
1已非甲地所有權人,喪失請求返還甲地之權利」云云,法院應為如何處理?
(20%)
5設本件訴訟之受訴法院以被告就甲地無不動產役權或租賃權,而屬無權占有為由,容認
X1之訴確定後,新竹縣政府再以X1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就甲地有不動
產役權或租賃權(下稱後訴訟)。此時,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如何及於後訴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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