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蔡季廷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期中

作者: ts13tomato (ts13tomato)   2019-07-04 16:07:41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課程性質︰政治系大一必帶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5/01
考試時限(分鐘):130分鐘(15:30-17:40)
試題 :
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的締約國,簽訂了「與貿
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依據TRIMs第六條規定,各會員均負有將包括法規透明
化之義務。該條第二項規定,「會員應將包括其中央政府、區域籍地方政府、以及其領域
內其他主管當局所有有關TRIMs之出版物,均予知會秘書處。」換句話說,各WTO會員國的
中央政府,也就負有將中央與地方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法規,讓其他WTO會員國知悉的國際
法義務。
我國財政部在2012年公布了一項「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的行政命令,其中第七條規定
財政部地方睡組負責掌理「國稅(與)地方睡之資訊交流」,且「國稅與地方睡資訊作業
之知識管理、財稅入口網、電子表單線上簽核、公文與線上簽核、外部網站蒐集、公文影
像與檔案資訊交流、訊息主動通知服務、多元溝通管道等資訊作業之整合規劃、協調、維
護及管考。」
若在財政資訊中心等地方睡組工作的公務員某甲,為了落實上述命令,「函文」要求各縣
市政府,在一年內將「地方」投資睡之法規資訊彙整予財政部。在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工作
的三年短期契約約聘員工某乙,在收到上述函文後,認為地方投資稅法規是「地方」政府
的權限,地方政府並沒有義務將相關資訊,彙整給「中央」的法律義務。因此,某乙僅簡
單發佈一項「公文」給財政局各單位,要求各單位將為了「執行」「中央」投資稅法的相
關法規資訊加以彙整。一年後,財政部函文台北市政府,督促其將「地方」投資稅法規加
速透明化,並在三個月內完成相關法規資訊之彙整。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督促函文後,卻仍
堅持台北市政府不需要將「地方」的投資稅法資訊予以彙整。
在臺北市投資的某丙,眼看中央與台北市政府,對於地方睡的資訊爭鬧不休,無法得完整
的法規資訊,為了釐清臺北市的稅法資訊,決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之規定,要求
台北市政府以一問一答的法規懶人包方式,公開臺北市地方投資稅法之相關資訊。台北市
政府在收到某丙的請求後,確實將相關臺北市投資稅的法規資訊給某甲,但以懶人包會增
加行政負擔為由,認為資訊公開法並未強制要求政府,以懶人包方式呈現法規資訊。
某丙在收到厚達500多業的地方投資稅法資訊後,自己製作了臺北市地方投資稅法懶人包。
某丙在製作懶人包時發現,臺北市依據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規定,另外制定了「臺北市
特殊投資項目臨時稅自治條例」,作為額外課徵地方投資稅的依據。而臺北市財政局另外
制定了「臺北市特殊投資項目臨時稅自治規則」,規定台北市政府每三年得調整一次需課
徵臨時稅的特殊投資項目。同時,該規則規定所謂特殊投資項目的定義,係指「依台北市
政府認定會造成高污染風險之虞」,或「許多製造物品會輸出中國大陸之投資」。
某丙認為有關特殊投資項目的定義,不僅侵害人民憲法上的財產權與營業自由,且已經違
反台北市政府固有的地方財政權限。因此,某丙在收到今年的稅單後,拒不繳交特殊投資
項目的臨時稅,並在謅到台北市政府裁罰後,象形政院提出訴願。若行政院在收到某丙的
訴願書後,將「台北市政府特殊投資項目臨時稅自治規則」認為違憲而函告無效。臺北市
在得知函告無效後,欲依據地方制度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請依據我國憲法、法律、大法官解釋與相關憲法理論,回答下列問題:
1.請以大法官解視為例,簡單說明憲法上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理論。(15%)
2.我國的地方自治團體,是否享有地方立法權?(8%)又,前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發佈
的「函文」、某乙所發佈的「公文」、以及該「公文」中所提到的「執行中央投資稅法的
相關法規資訊」之法律位階為何?(12%)
3.台北市政府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並未要求以懶人包方式呈現相關法規資訊,是否侵害
了某丙憲法上「知」的權利?(10%)
4.台北市政府有關特殊投資項目的定義,是否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與營業自由(工作權)?
(20%)
5.臺北市政府可否依據地方制度法,聲請大法官解釋「臺北市特殊投資項目臨時稅自治條
例」與「臺北市特殊投資項目臨時稅自治規則」,是否違反台北市政府的固有財政權?
(20%)
6.台北市政府拒不彙整「地方」投資稅之法規資訊予中央,是否違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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