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林明鏘 行政法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19-06-17 18:46:40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6/17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請依三段論法答題;可參考無註記之法條。
一、
甲為某國營事業科技研究所副所長,依法於民國105年12月及106年12月有申報
財產之義務,卻連續二年漏未申報本人2筆保險及配偶乙之3筆保險,被監察院依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4條第1款,認甲有故意申報財產不實,依同
法第12條於107年12月27日處甲新台幣7萬元之罰鍰,並命甲限期補正申報,請
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分,每小題10分。)
1甲漏未申報之行為是否為行政罰法上之故意行為?
2甲連續2年申報不實是一個行為或二個行為?
3配偶乙是否為罰鍰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乙得否提起撤銷訴願?
4監察院為處分前,應遵守那些行政程序?
5甲未於期限內繳交罰鍰,且未補正申報,監察院應如何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
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
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
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
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
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第4項
I「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II「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
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二、
A為某B國立大學之助理教授,但因為依聘約約定,未於六年內升等為副教授,故B大學
乃對A為不續聘之決定,並業已經教育部核准,嗣後A認為聘約上之「六年強制升等條款
」沒有教師法上之明文,且侵害A之工作權及學術自由,乃提起行政救濟。請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50分,每小題10分。)
1A跟B間之法律關係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是契約關係或處分關係?
2A不服B之不續聘決定,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應以何者為被告?
3B大學之C院長,於決定不續聘前找A洽談,介紹A到D國立大學任教,並請A先向D
 申請聘用。此種洽談轉校任教,是否為行政指導?若嗣後A未能成功轉校任教,可否提
 起行政救濟?
4A受不續聘後,其研究室、實驗室及宿舍均不搬離,B如何強制執行?
5A提起行政救濟後,行政法院撤銷B大學不續聘決定確定,A因長期失業及打官司花費
 ,得否向B大學提起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項
I「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十四、教學不
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II「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
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師法第14條之1
I「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
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II「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
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
I「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
,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II「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
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
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法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
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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