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winnie1996 (維尼)   2019-01-12 14:31:46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1/8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50%)
甲報案稱其妻乙被毒蛇咬傷,救護人員及警員立刻趕到甲宅,送醫過程中警員向甲打探消息,甲稱:「因為我對毒蛇稍有研究,知道這是百步蛇毒,我太太恐難存活」(A段陳述)。隨後乙死於醫院。
不久,檢察官因接獲匿名檢舉而調閱醫院病歷及保險資料,發現乙的蛇毒應係注射而非蛇咬,且甲有財務困難並輔於案發前兩個月為乙投保鉅額身故保險(甲為受益人),遂鎖定甲涉嫌重大。但檢察官為避免甲有所警覺,遂以證人身分傳喚甲應訊。甲依法具結後,詳細陳述簽訂保險契約及案發當時的經過(B段陳述)。隨後,檢察官將甲改列為殺人罪之被告,聲請羈押甲獲准,後屢次傳訊但甲皆緘默。為得知犯案細節,檢察官精心安排一個前科累累且常擔任檢警線民的丙,住進甲的看守所牢房和甲朝夕相處,檢方並明白指示丙「竭盡所能去挖出來」任何不利甲的證據。丙在牢中
逐漸建立和甲的信任關係,兩人無所不談,甚至於「共商」逃獄計畫,丙遂順利套取甲關於下毒經過之細節(C段陳述),檢警並因丙所得資訊而查獲殘餘蛇毒的空瓶等犯罪證據(D證據)。
案經檢察官以殺人罪名起訴,起訴書中援引被告甲之先後A、B、C陳述及蛇毒空瓶D證據為犯罪證據。審判中甲之辯護人抗辯,以上所有證據皆因違法訊問及其放射效力而無證據能力。試附具理由分述其抗辯有無理由?
二、(50%)
甲涉嫌販賣偽藥給乙,乙施用後致病,但甲否認其販賣偽藥。偵查中檢察官除傳訊乙作證之外,亦傳訊曾向甲購買相同偽藥之夫妻丙、丁作證。惟檢察官訊問乙、丙、丁當日,雖皆依法踐行具結及告知程序,但未通知甲到場(下稱A日證詞)。後檢察官以販賣偽藥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起訴書上援引以上(A日)證詞為據。
隨後,第一審法院因丙、丁將舉家移民澳洲,預料其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故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先、後傳訊丙、丁到場,惟傳訊丙作證之日,並未通知甲到場(下稱B日證詞);傳訊丁作證當日,甲因通知而到場,但受命法官卻分別訊問被告甲及證人丁,並未使二人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下稱C日證詞)。審判期日,甲爭執兩項罪名,且丙、丁因簽證程序延誤而仍在台灣,甲遂要求親自質問,惟法院並未傳喚其出庭作證,僅朗讀先前陳述筆錄(A、B、C日證詞)且命甲表示意見。隨後法院將所有證人陳述(A、B、C日證詞)一併採為論罪裁判之基礎。試問法院踐行之程序,是否
合法(按:以上證人皆經依法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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