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朱柏松 民法物權 期末考

作者: g0705879 (yi)   2018-06-27 22:49:26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6.25
考試時限(分鐘):120
試題 :
ㄧ、甲將其價值1000萬元之土地X為乙設定為期20年之典權,供乙於其上建屋居住,
但乙應向甲支付800萬元典價,甲、乙雙方並約定,甲若於典期屆滿後未贖回
典物時,即由乙取得X地之所有權。甲、乙雙方已就典權之設定,及到期不為回
贖即作絕賣之約定,依法辦妥登記,之後甲將X地交付乙,乙並交付甲800萬元。
民國100年1月典期屆滿,但甲並未向乙回贖X地,乙於同年2月將X地連同該地上
為乙所建房屋Y,以1500萬元賣予丙。甲聞訊之後以乙對自己未通知回贖,乃將X
地以600萬元出賣於丁,並與丁前去辦產權變更登記。問:33%
(一) 本案甲欲直接將X地所有權變更為丁所有,是否有其可能?本案之實際產權變
更登記,究應如何為之?
(二) 若X地之所有權無法由甲移轉至丁或由乙移轉至丙,則甲對丁或乙對丙之法律
效果,究為無效之法行為或為構成債務不履行之法律行為?
二、甲有一未植晶片價值3萬元之黃金獵犬A,民國 (以下同) 91年10月因故將之寄養
於乙,但同年10月A走失,而為丙所拾得,旋又於93年1月由丁所盜,丁將A稍加
整理、美容後,將之以自己所有之犬的名義出賣於善意之寵物店戊,93年5月,
丙在戊處發現A,因A對丙狂吠並至表親熱,乃向戊表示A為其所有欲索回A犬。
問:33%
(一) 本案或甲或乙或丙,何人有權可向戊請求返還A犬?
(二) 有權請求返還A犬之人,在戊請求應對自己給付其向丁購買時所支付之5萬價金
時,是否負有給付之義務?
三、 甲、乙、丙共有一價值1500萬元之建地M,各人之應有部分均等,在共有期間甲
曾以自己之應有部分為X設定抵押,向X借款300萬元,惟其後甲等三人完全未知
會X即協議將M分為A、B兩地,分別由甲、丙各取得其單獨所有權,但甲、丙各須
對乙支付700萬元以為補償。問:34%
(一) 本案甲、丙各分得A、B兩地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其登記究應由甲、乙、丙及X共
同或分別為之?X可否逕要求乙應對自己交付300萬元?
(二) X之抵押權若登記於A地,A地拍賣時其賣價僅為500萬元時,X與乙究應如何受償?
X完全無法受償時,可否有其他救濟方法?
附註:
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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