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許士宦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作者: ATLAS17 (穆烺)   2018-06-27 15:12:30
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系內選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6/27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何謂真正訟爭事件?真正訟爭事件為何採行非訟化審理?其如何交錯適用
程序法理?試舉例說明之。(20%)
二、聲請事件與職權事件有何不同?試就:關係人得否成立和解?關其裁判基礎之事證蒐集,係採行何項審理原則?分別說明之。(20%)
三、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主張乙先與丙結婚,再與甲結婚,後者因重婚而無效。(20%)
1.在調節程序中,甲及乙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時,法院應如何處理?在審理時,乙自認重婚之事實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2.在法院裁判駁回甲之請求並告確定後,丙對甲及乙起訴,請求確認該二人間之婚姻為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甲列乙為相對人,請求法院判命乙自107年6月1日起每月1日給付甲新台幣(下同)
一萬元,主張甲為乙之配偶,因為身體傷殘無法工作,乙卻不顧夫妻情份,疏未扶養。
乙則否認兩人間夫妻關係存在。(40%)
1. 法院就本件扶養請求,得否判命乙每月給付甲一萬兩千元?
在裁判以前,得否依職權裁定乙每月先給付甲五千元?
2. 在本案審理之一審或二審程序,甲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婚姻關係存在,是否合法?
如其合法,法院審判請求,應否改依家事訴訟程序為之?
該請求裁判確定是否發生既判力?
3. 在本案審理之一審或二審程序,甲變更請求乙每月給付甲家庭生活費用兩萬元,主張乙
不顧家庭生計,連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丙亦棄之不顧,雖兩人已達成協議,乙願給付
上開金額,乙卻未履行等語,是否合法?法院如何整理其程序標的?如法院裁判甲之請求
為無理由確定,丙得否請求撤銷該確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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