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陳瑋佑 非訟事件法 期末考

作者: sjes (史)   2018-06-27 14:32:50
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6.27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紙本資料作答
一、X(住:高雄市)對Y1(住:彰化縣),向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命Y1按月給付扶養
  費2萬元,陳稱;「伊為Y1之父,因中風併發重度憂鬱症、無業且無財產,僅靠高雄
  市政府每月8000元之低收入戶補助難以維生,更不能就醫接受治療。爰依民1114、
  1117,請求法院命Y1給付扶養費」等語。Y1則聲明駁回X之訴,以:「(1)X只
  是小中風,治癒後仍有開車、賭博、交女友等行為,並非無謀生能力,其縱限於不能
  維持生活,亦係咎由自取。況且,(2)自15年前X與伊之母Z離婚後,雖由X任伊之
  親權人,惟伊之教育、生活費用均由Z支付,且X對Z有多次施暴情形,伊實不願支
  付扶養費。縱或不然,(3)伊尚且有經濟能力更佳之弟弟Y2,不能命伊負擔全部扶
  養責任」云云,資為抗辯。X則復以:「伊亦曾努力找工作,但因身體狀況不佳,多
  次遭拒。又,伊與Z離婚後仍與Z平均分擔Y1、Y2之生活費,且從未對Z施暴。此
  外,Y2雖有房產,但身有殘疾,無法工作,伊不願向Y2請求扶養費」云云。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案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其判斷標準為何?(10%)
  (二)高雄少家法院就本案有無土地管轄權?其法律及法理基礎為何?(10%)
  (三)針對Y1第(1)項答辯,法院應否命Y1舉證?(10%)
  (四)針對Y1第(2)項答辯,法院得否職權以書面詢問Z之意見,並據此減輕或免
     除Y1之扶養義務?(30%)
  (五)法院應否職權通知Y2參與本案程序?其判斷標準為何?(10%)
  (六)如法院裁判命Y1按月給付X扶養費5000元,該裁判何時發生「執行力」?如
     Y1對該裁判依法聲明不服,是否影響該裁判之「執行力」?其法律及法理基礎
     何在?(20%)
  (七)本案繫屬中,如X病情復發而亟需金錢支付醫療照護費用。於獲有利裁判前,
     X得否依何程序請求法院命Y1先每月給付2萬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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