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蔡季廷 國際公法一 期末考

作者: ETbaby0415 (外星寶貝)   2018-05-13 03:36:29
課程名稱︰國際公法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際關係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1/11
考試時限(分鐘):140分
試題 :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國際公法期末考試題
考試時間:13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之
壹、歷史案例題(%)
中國在1920年代被多數國家所承認的「北洋政府」,曾經將數棟建築物,跟美國的Merchants' Fire Corporation of New York投保火險。其中,有一棟被保險的建築,是位於武昌市的中國電信管理局所有。在某一次的大火中,該電信管理局被燒毀。損失發生後不久,武昌被稱為「國民政府」的政府所控制。不久,國民政府控制了中國18個省份中的15個省份,並請求前述紐約的火險公司,賠償武昌市該中國電信管理局的火災保險金。火險公司拒絕後,國民政府遂於1906年開始,設於上海的「美國在華法院」(U.S. Court for
China)起訴該火險公司。於在華法院的訴訟程序中,火險公司向法院表示,原告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政府,而只是一個沒有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革命組織。因此,原告不能在美國的法院中,起訴該火險公司。美國的中國特別法院接受了火險公司的主張,而駁回中華民國的請求。
敗訴後,國民政府隨即將本案,上訴到位於舊金山的聯邦第九巡迴法院。上訴後不久,美國總統於1928年指派「特命全權公使」,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所指派的財政部長,共同於7月25日簽訂了「中美友好通商條約」。在上訴審判的過程中,美國參議院還沒有批准該條約,但根據美國國務院的電報表示,美國總統已經接受了國民政府所派遣的中華民國代表到任國書。另外,國民政府也接受了美國所派遣的特命全權公使到任國書。
一、請問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的差異為何?(10%)
二、如果妳/你是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法官,是否會撤銷初審法院判決,並要求Merchants' Fire Assurance Corporation給付保險金給國民政府?(25%)
貳、假設案例題
如果前一大題中,被美國國務院派到中國的全權公使Augustus Moneypound, 享受著美國咆哮1920年代的強大力,在中國過著相當奢華的生活。不論Moneypound到哪裡,都乘坐著1920年代富商最喜歡的勞斯萊斯幻影系列的汽車。由於當時中國汽車非常稀有,所以Moneypound在中國的座車可以橫行霸道。例如,任意將幻影汽車停在十字路口、人行道與醫院旁的救護車待命區。Moneypound的行為,引起了當時「國民政府」所在地南京警察的高度不滿,而對Moneypound開了許多的停車繳費單。但Moneypound都忽略那些停車繳費單。
請問:
1.中國可否堅持Moneypound給付停車繳費單;否則,Moneypound應另外支付罰鍰?(10%)
2.如果Moneypound要在南京市政府更新汽車註冊證明時,南京市政府可否要求Moneypound必須先繳交停車繳費單與罰鍰,才能給他換發新的註冊證明?(10%)(假設該註冊證明,是行駛在南京市的必要法律文件。)
3.中國可否要求美國使館0,事先繳納一筆四萬美金的費用,作為美國使館汽車停車費與罰鍰扣繳之用呢?(10%)
參、假設案例題(35%)
Z國和X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作為吸引Z國商人到X國投資的法律手段。後來,Z國擁有80%股份的Carson石油公司,即前往X國直接投資並開採石油。Carson石油公司在開採石油後一年,不慎產生嚴重的生態汙染事件。X國政府表示,依據該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外國石油公司汙染本國環境者,得處該公司過去平均利潤二到十倍的罰鍰,並可要求公司移轉石油開採技術。」因此,X國表示課予Carson公司三倍利潤的罰鍰,且命移轉該公司的石油開採技術,但Carson公司不服該處分不願繳納罰鍰與轉移開採技術。
請問:
1.國家豁免與國家行為主義的差異為何?(10%)
2.Carson公司可否就本案與X國所涉及的兩個爭端:罰鍰與轉移開採技術,在Z國的國內法院加以起訴?(10%)
3.X國可否在其國內法院,起訴要求Carson公司,賠償Carson公司汙染環境,對X國國內人民所造成的傷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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