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下 郭振恭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

作者: andrew0719 (Vladimir)   2016-04-25 21:39:25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04/2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關於婚姻,請說明下列問題:(45分)
(一)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子A、B;A已滿18歲,於105年3月1日與已成年之C女
結婚,A於結婚書面上偽造甲、乙之簽名,經辦理結婚登記;B於同年3月8日
與D女訂婚,互贈與他方戒指,B、D同為年16歲;甲、乙於事後始知A結婚、
B訂婚之事,反對其婚事,有無權利可得主張?
(二)甲男、乙女均已成年,於交往後,乙女懷胎,因乙女之要求,甲、乙通謀虛
偽結婚,於105年2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乙於同年3月30日生女A。請問:
(1)甲、乙是否為夫妻? (2)A與甲、乙是否為法律上之父母子女關係?
(三)重婚為無效,有無例外之情形?
二、關於夫妻財產制,請說明下列問題:(45分)
(一)甲乙為夫妻,婚後甲對丙負有因買賣契約所生之價金債務300萬元,甲應以
何種財產對丙負清償責任?受否因甲、乙適用不同之夫妻財產制類型,有不
同之結論?
(二)夫妻之一方得對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為何?計算夫妻剩餘財
產時,於法有納入及追加計算之規定,其情形為何?試分述之。
(三)甲夫、乙妻於民國72年10月1日結婚;婚後甲於73年10月20日向丙買受土地
一筆,於同年月30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為甲所有;又,甲曾於102年10月10日
贈與乙100萬元;甲、乙於105年3月30日兩願離婚(經登記),其未曾約定夫
妻財產制,如上開土地、金錢仍現存,是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三、離婚之方法有幾?其發生效力之時期為何?又,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具體之
離婚原因,同條第2項則規定抽象之離婚原因,於適用上有無不同?試分論之。
(10分)
注意事項:(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2)請依序作答,不必抄題。
(3)繳卷時,請簽學號、姓名於簽到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