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 期中考

作者: timbao (買菜車跑山)   2016-04-25 00:20:4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04/22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一、甲在105年4月1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賠償甲100萬元,其陳述
略為:乙在103年2月1日開車撞傷甲,造成甲嚴重受傷,經過多次請求乙賠償,乙均置之不
理等語(以下稱「本訴」)。對此,乙則抗辯:該次車禍係甲之過失所造成,乙並無過失,
況且,乙所駕駛之高級跑車亦嚴重受損,已支出修理費高達100萬元。問:
1.乙為求與甲能紛爭一次解決,得否於本訴訟中提起反訴?如何為聲明?(10%)
2.乙如認為甲係丙之受僱人,得否將丙列為反訴之共同被告?(10%)
3.乙如果未將甲列為反訴的共同被告,法院得否就本訴及反訴訴訟繫屬之狀況依職權通知
丙?(10%)
4.承上,丙如受法院通知後,得利用何訴訟法上制度,以保障自己之利益?請分別舉例敘
明之。(10%)
5.乙於本訴訟之第二審言詞辯論中,始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而甲則提出時效中斷之主張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10%)
二、原告甲於104年12月7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判決命被告乙應將A車返還予甲,陳
述略為:甲於104年7月5日將所有、價值高昂之A車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於同年十月返還該
車並給付甲三萬元,詎料乙迄今仍拒不返還該車等語(下稱本訴訟)。對此,乙應訴後辯稱
:其已向甲購得A車,然後予以出售並交付丙云云。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本訴訟之受訴法院是否應先處理: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之問題?倘認為應處理,則其問題
為何?(10%)
2.為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如:A車能否返還時所可主張之利益)及程序利益
,甲可否追加或變更丙為被告?倘認為可以為之,則如何表明其訴訟上請求?(20%)
3.法院應如何處理,始能兼顧、貫徹統一解決紛爭、程序權保障及法的安定性等要求?(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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